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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信托法采访了财政经济委员会票据办公室主任朱。

对此,朱谈了自己的个人看法:“排除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资产管理,剩下的资产管理可能纳入信托范围。因此,立法的完善可以从完善信托立法的思路来考虑。”

下一步完善信托或信托基金立法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信托法

对于信托法,朱认为暂时不能改变或修改,只能是对现有内容进行完善,即保持其作为信托关系法的地位,将其作为信托基本法。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三部法律或法规:一是信托业法;二是基金法的修改;第三,修改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信托业法

朱认为,最好是制定信托业法,其中将包括现行的基金信托、商业信托、包括保险在内的信托理财和民事信托。保险的信托理财如果做成信托可以纳入信托法,做成基金可以考虑基金法。也就是说,在理财方面,我们实际上有两种法律制度:一是无论是否由银监会管理都要使用信托法,银监会管理的信托公司无疑会使用该法。但银监会以外的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只要未纳入《基金法》,就应纳入信托业法调整。即使有其他部门监管,从事此类业务的公司、机构也要取得信托业主管部门的“卡”。

(3)《基金法》修订与阳光私募

朱说,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也是一种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的方式。

基金最大的特点是信托中的受托人分为两个人。现在的“阳光私募”,其实涉及三方:信托公司、银行、投资顾问。“阳光私募”这个概念并不准确,是社会给它起的名字,原名应该是基金托管计划。它由一家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汇集资金成立信托,然后寻找投资顾问来运营二级市场。投资顾问的报酬是管理费加利润提成。虽然这种做法类似于基金,但与我们目前公开发行和私募的做法不同。

因此,认为,无论未来法律如何变化,基金信托都可能继续存在。

标题:朱少平:“信托业务”到主管部门拿“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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