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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7日),吴英案二审开庭。下午3点,庭审进入最后呈现阶段。吴英说,陈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瞬间让旁听席的家人大吃一惊。

“这是我的耻辱。”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说,他的脸因激动而发红。自从吴英被拘留以来,父亲一直在为他的大女儿奔走。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吴英芝,但在随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量刑期限不同。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高刑期为10年。”吴英案件二审的辩护律师张燕峰告诉《国家商报》,这被认为是吴英在认为自己没有希望逃脱罪责时采取的“第二好”手段。在当天的庭审中,张和另一名律师杨兆东为吴英的无罪辩护。

昨日,法院表示,由于案情复杂,二审结果的具体公布时间仍未知。

借款的使用已经成为争论的焦点

昨天上午的庭审波澜不惊,控辩双方都做了更多的程序性说明,而辩护律师提交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许多新证据,证明吴英没有集资诈骗。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妹妹吴玲玲和他来自荆门的小叔叔被允许出席庭审。一些媒体记者在突破了几个“关卡”后,终于被邀请出庭审现场。

在庭审辩论中,吴英对借入资金的使用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检方看来,吴英还有巨款未还。“但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数额大小,而在于利用吴英的借款确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杨兆东在辩论中说。

在审判期间,检方称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事实已经明确认定,因此应维持死刑判决。根据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是“编造借款目的,以高利率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恶意处置、挥霍所获得的集资款,致使巨额款项未返还,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以及“为了继续集资,被告吴英以非法集资为由,虚假注册了几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部分都没有实际经营或亏本经营,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公众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张燕峰告诉记者,二审提交了五份调查笔录,证明吴英在借钱时没有“捏造借款目的”或使用欺骗手段。“我们找到了几个投资人,他们说知道吴英借钱给公司做生意,所谓‘高利率当诱饵’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民间借贷是高利率的。高额利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涉及犯罪。”张燕峰说。

“即使是用来还贷,也是正常运营的一部分。所谓的虚假宣传,只有2006年12月完成的一本小册子才能证明,但那本小册子只是用来投标的。”杨兆东说。

另外,原审提交的证据中,元色集团执行副总裁蒋新兴也表示,吴英并没有挥霍资金,“借钱是为了公司运营,别墅和汽车也是属于公司的”,“吴英在借钱时并没有认为自己无法偿还,即不存在明知无力偿还而骗取大量资金等情况。

原彩集团首席财务官吴哲、原办公室主任徐斌斌、原出纳谯周等人也做了类似的证词。

“关于判决书中所谓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款项”,大量证据表明,吴英借钱时,很少有人因债权人关心利息而详细询问借款目的;吴英对借款目的的表述一般只指做生意,但实际上除了部分偿还贷款外,几乎全部用于做生意;至于在湖北省荆门市投资白马服装城店铺、收购酒店,但并没有实际投资于此的问题,只是一个很少见的案例,当初确实有这个想法,但没有成功改变局面;判决说‘社会上的虚假宣传’是虚幻的,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

“对于‘随意处置投资款’的问题,判断这个的依据主要是虚假注册一家公司,签订一份几亿元的珠宝合同,随意处置珠宝;大量购买没有实际用途的汽车;花400万买名牌衣服手表。这些都不符合事实。第一,不存在所谓的虚假注册公司,因为‘虚假注册公司’是指申请人虚假注册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的行为,这在吴英公司是不存在的。”张燕峰说。

“注册公司不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是为了骗钱,也不是为了发展公司。检方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杨兆东认为。

“二、购买珠宝可能不是投资,说‘随机处置’的依据不足;三、购车为义乌毛建红租赁公司合伙;第四,所谓个人花400万买名牌衣服手表不存在。这不过是吴英在别人的欺骗下所做的不真实的告白罢了。”辩护律师在审判中说。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吴英二审承认“非法吸存”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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