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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在试点阶段出现了一些失误,影响并不太大。如果立法先于推广,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义乌臭城街大塘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暴露出来的监管不力,并不是个案。只是在义乌,由于缺乏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制约,权力失控的情况很多。

大塘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董事长朱堂才因受贿而闻名全国,朱被免职。而义乌市李街23号火语堂村原支书金新华名气更大,主要是因为他那句令人震惊的话“当干部就是为了钱”。法院在审理了金新华案后,判处他9年有期徒刑。

村官接二连三的“倒台”,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在没有监督、权利过度集中的情况下,领导“先腐后成功”是必然的。但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种新的集体经济改革模式,并没有跳出这个怪圈。

那么为什么股份经济合作社问题频发呢?是否缺乏监管?这个制度有哪些漏洞和不足?怎么改善?

就上述问题,《法人》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所丁关良教授。

股份合作是一种科学机制

虽然在大多数人看来,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张“新面孔”,但事实上,作为这一制度基础的“合作社”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中国合作社的历史演变复杂,早在解放初期就进行了相关探索,其间出现了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等多种形式。

改革发展后,农村开始普及土地承包制,合作模式被新的承包制慢慢冲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该继续存在的问题一直被广泛讨论。合作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进入了退休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

但是,在农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资产积累缓慢,集体资产的产权如何确认和分配没有统一的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村”到“居”以及征地补偿等问题上出现了许多争议。后来在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始出现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迅速,财富积累迅速。然而,关于财富所有权和利益分配的争端越来越严重。在很多地方,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的共同所有者,很难分享集体财富,而村干部作为集体财富的支配者,容易出现权力寻租。

股改后,从制度上给出了集体财富分享和分配的合法方式,如成立股东大会,集体资产的处置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村民成为股东,定期分享股权分红,股权允许转让、赠与、抵押等。

“成功的试点地区主要是浙江和广东。目前,两省都颁布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的想法是,这种改革是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起点。因为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在制度上并不完善。”丁关良教授认为,在过去,资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似乎每个人都有一份,但实际上每个人都没有一份。新一轮的集体产权改革与过去有很大不同。集体组织的资产、资金和资源在改革中已经量化,并建立了明确的股权设置。

据丁关良教授介绍,目前集体经济资产改革试点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二是新型农业合作社;三是股份公司。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是目前最适合农村的模式。

“因为这种模式实施起来更加灵活,也适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丁关良教授说,一般来说,股份经济合作社仍然是企业法人,但它是一种不同于公司、合伙和独资的新型经济组织。

“这是一个科学的机制,其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充分肯定。”丁关良教授说。上一页123下一页

标题:丁关良: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亟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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