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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会议指出,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公平的税负、平等竞争,有必要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 (图为资料照片)。 发井韦摄

会议决定酌情编纂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新颁布实施。 (图为资料照片)。 发井韦摄

1月1日,据新华网报道,中国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法制事务负责人解读了“决定”的相关问题。
该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控制。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比较了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控制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确定了相关土地控制措施,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对建设用地 据此,国务院发表了《决定》,相应修改了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

据该负责人介绍,城市土地使用税是中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988年暂行条例)。 根据1988年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的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设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这个税额标准是根据当时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制定的。 我国实行土地有偿录用制度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土地诉求的增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近20年来没有调整。 由于税额低,这种税种不能起到加强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必要作用,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的快速发展状况尽快调整税额基准空之间也受到限制。 因此,《决定》根据1988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提高一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的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 这个调整幅度和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几乎一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05年居民支出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加了2.1倍。

据该负责人介绍,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通过行政划分方法取得土地采购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场地采购费。 1990年我国实施土地有偿录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通常必须通过出让方法取得,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缴纳场所录用费。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缴纳场所录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内资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另外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 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也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标题:【快讯】解读《城镇土地采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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