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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电能频道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为了加强电力需求方的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发改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方法》,今天公布了。

《有序用电管理方法》全文如下

有序地使用电气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科学的迅速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方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电力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采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有序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情况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途径,依法控制部分用电的诉求,维持供电秩序,稳定管理员工。

第四条有序的用电事业遵循安全稳定、有限、重视预防的大体。

第五条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的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序的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网公司作为有序用电事业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必须支持合作实施有规律的用电。

第二章方案拟订

第七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省级电网公司等相关机构,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年度有序的用电控制指标,分解公布给各地的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领导电网公司根据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地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必须决定客户、定负载、定线路。

第九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各地市有规律的用电方案,制定本地区年度有规律的用电方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十条制定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大体上必须先错开高峰,后避开高峰,进行再电力限制,按最后扣闸的顺序配置电量平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电力限制、水门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制定有规律的用电方案大体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紧急指挥和处置部门、第一党政府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客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山等停电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破坏公司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客户

(四)供水、供热、能源供应等基础设施客户。

(五)居民生活、灌溉、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电

(六)国家要点工程、军事公司。

第十二条制定有规律的用电方案必须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基本上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章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公司

(三)单位产品用电超过国家或者地方强制用电限额标准的公司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能、高排放公司。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客户公布有序的用电方案,加强推进和训练。

第十四条规则用电方案相关的电力用户必须加强电力管理,制定有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 电网公司必须完全利用和指导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重要客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紧急保安电源。

第十六条本地区电力供求平衡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尽快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三章警报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发布电力供求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相关政策措施等供给电力新闻,委托电网公司公布每月及短期的供给电力新闻。

第十八条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密切跟踪电力供求的变化,如果因各种原因预计电力供应会产生缺口,应立即向相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警报消息。 大致来说,根据电力或电力不足在本期最大消耗电力中所占的比例,警告信号分为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20% )

ⅲ:重(黄色,5%-10% )

ⅳ级:通常(蓝色,5%以下)。

第四章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力供求情况适时启动有序的用电方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公司必须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省之间的其余调剂和相互支持。 发电公司必须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燃料储存。 电力用户必须加强节电管理,与有序用电方案有关的用户应该根据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电网公司必须根据有序的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的供电能力和用电负荷状况,合理进行日用电力平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基础上,电网公司必须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量不足缩小时及时有规律地释放用电负荷,尽量满足客户的合理诉求,减少用电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紧急状态下,电网公司必须执行事故限电顺序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方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外,在对客户实施、变更、取消有规律的用电措施之前,电网公司必须用公告、电话、传真、邮件等方法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公司必须开展有序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相关统计事业,并及时向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以利用电力诉方管理等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限制类公司以外实施有序用电的客户给予适当的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的负荷电力价格和可靠的电力价格体系。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与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合作,根据收支平衡的大体情况,明确可中断的负荷电力价格和可靠的电力价格标准,按规定报告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电网公司可以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限制类公司以外的电力客户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 电网公司将实行上述电价政策带来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的调整平衡。

第三十条积极采取电力诉讼方的管理措施,对于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以适当放宽其用电限制。

第三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的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当、擅自超过限额使用电的电力客户,必须责令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规则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公司,必须责令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批评。

(3)对于计划外停止或输出受阻的发电公司,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以加大评价力度,相应地调整年发电量。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力运行管理者,必须责令改正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峰错误是指将高峰时间段的耗电量转移到其他时间段,一般不会减少电力的采用。

(二)峰值避免是指在峰值时削减、中断或停止消耗电力的负荷,通常减少电力的采用。

(3)电力限制是指在特定期间内限制部分客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耗请求。

(四)水门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出调度命令,切除部分功耗。

(5)电力不足是指在某一时刻所有顾客的错误峰值、回避峰值、电力限制、制动负荷之和。

(6)电力不足是指在某个时间段,所有顾客受到高峰回避、电力限制、关门影响的电量之和。

(7)在关于本方法数量的表现中,“以上”包含根数,“以下”不包含根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标题:【快讯】发改委发布《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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