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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建立新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和《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同时实施,这是中国依法创造一流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协同、完善法治、标杆国际先进水平,中国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该行业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见的良好环境-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和《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同时实施。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完善法律保障、标杆国际先进水平,中国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该行业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见的良好环境。

外国投资是“不受禁止的”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新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三部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做出了系统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说,《外商投资法》确立了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是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一部新的基本法。

目前,《外商投资鼓励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2019年版)已于2019年7月30日起实施。其中,有415个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目录。

中央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为了确保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法规和服务措施应该公开透明,以形成可预测的制度环境。例如,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各类市场参与者清楚地知道哪些领域不允许投资,哪些领域受到限制。

与此同时,《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不再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即实行“禁止入内”。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为了正确适用《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侧重于合同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并明确规定,在否定列表以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以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为由,声称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罗东川表示,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可以在依法维护和维护外商投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有效地促进投资合同的签订,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平等保护

《优化商业环境条例》从国家层面巩固了优化商业环境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条例》明确指出,经营环境是指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制度和制度因素及条件。由此可见,优化商业环境应从制度和机制上着眼于解决“软环境”,而不是从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上着眼于解决“硬环境”。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确立了国内和外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无歧视经营环境的基本规范,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条例》明确指出,要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准入、招标采购和政府采购中的平等待遇,依法保护自主经营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吴静安表示,《条例》总结和提炼了近年来在国内外广泛实施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实践提供了法律和监管支持,是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发扬开拓精神的创举,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实力。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继续深化分权改革,整合分权与管理,优化服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后监管,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机构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势头。

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就是让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无障碍地进入市场、获取资源,在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成长壮大。

着力突破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壁垒,实施减税和减费政策,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面对困难和痛苦,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再次向全社会发出明确信号,决心全面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刘春生说,只有当政府事务更加公开和透明时,市场规则才能更加公平和有效。因此,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的基础上,政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是开拓服务市场主体“最后一英里”的重要手段,也是创造优质商业环境的必要环节。

进一步规范创新监管和执法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确实已经下定决心,并给予足够的力量来优化商业环境。产生市场活力和活跃市场参与者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格局必将加快。”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瑞军表示,《外商投资法》建立了与更高开放水平相适应的信息报告等事项的事后监督制度,建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并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分配诉讼”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系。

周瑞军表示,《条例》设立了“法律保护”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权力有效规制的界限。其中,在权力监管方面,要牢牢把握“政策制定”这一关键问题,从法律依据的优势、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进行规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机制,以确保所制定的政策能够实现合法性、有效性、相互协调和积极激励的效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谭景辉表示,公平公正的监督和执法是商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参与者的生产和经营至关重要。近年来,市场参与者对缺乏监管、任意执法、执法中的“一刀切”和“一阵风”等问题反应强烈。

对此,《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明确监管职责和规则: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明确监管权限,依法监管市场主体,实现监管全覆盖。

《条例》还创新监管方式,明确实施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监管”等。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反应与合作,落实行政执法“三制”,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

此外,针对一些地方监管往往被忽视、执法不力的情况,在清理整顿、专项整治和年终考核时,采取了一些敷衍了事、简单粗暴的措施,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工停产。《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行政执法“三制”,开展清理整顿和专项整治等活动。(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责任:张静文

标题:通过法治创造一流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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