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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研讨会”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吴邦国在讲话中总结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五条立法经验。

吴邦国说,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地走上了中国特色的立法道路。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全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短短几十年,我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难得,困难空前,成果来之不易,经验十分宝贵。其中有五条最重要的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重大政策,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开展思想宣传,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实行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党制定的重大政策,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体现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坚持党的领导和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法律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准则,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合法地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统筹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对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建议,要及时启动立法进程,坚决贯彻中央意图,圆满完成中央交给的政治任务。向党中央报告立法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总之,我们的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我们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地治理国家。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贯彻执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最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用它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坚持改革开放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相结合,坚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结合,坚持提高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相结合。要把推进改革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确保我们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坚持中国国情和现实。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坚持我国国情和实际,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和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特征。我们不仅要努力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要妥善应对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艰巨。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为立法依据,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可变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过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对于实践经验成熟,各方面认识一致的,要具体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果实践经验不成熟,但在现实中需要法律来规范,那么首先应该规定一些原则,为指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让空去深化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于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法律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试后用,等有经验、条件成熟了再立法。

我们也注重学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取长补短,但绝不会照搬。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一样。我们不需要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果外国法律体系中有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法律,我们就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的,但我们现实生活中需要的法律,我们应该及时制定。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法为民。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立法过程和法律规范中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开拓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和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取动力。

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考虑不同方面的群众利益,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重规范、限制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群众路线,深化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充分发挥NPC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认真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群众基础。

第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同时,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分级的立法体制,即在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赋予经济特区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样做,既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适当照顾了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它不仅及时将改革开放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也给空留下了深化改革的空间。

我们始终坚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相互抵触,地方性法规相互抵触,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不矛盾。

标题: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 吴邦国总结立法五大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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