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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目前我国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长为70年。但2007年7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149条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而《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只是泛泛而谈,原则性很强,并不涉及权利人续期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的问题,这是群众所关心的。目前还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住房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形式,房地产市场也是中国经济的重要领域之一。但是,目前空法律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措施将造成许多不利影响:

1.上层方法的真正空地位导致下层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随意性,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如《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有偿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不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期满后的处置方式规定了“出让方收回并补偿相应残值”或“出让方无偿收回”。

2.“到期无偿收回”或“更新收费用途”的做法,与中央一再强调的改善民生精神背道而驰。对于普通人来说,住房一直是他们的主要财产,国内很多地方的房价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发达国家的大中城市。很多人把一生的大部分财产都投入了住房,而平时却要缴纳房产税。如果70年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土地,或者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无疑会因为增加群众负担而受到极大争议和抵制。在“买房等于交70年房租”的政策背景下,普通人不可能拥有真正的永久财产,这不符合广大公众对“买房”的理解,违背常识,不利于促进和提高人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虽然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时间不长,大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距离到期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但现阶段大多数人并不太关注这个问题。但据媒体报道,青岛等地部分楼盘因土地出让周期短,正面临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问题必然会表现得越来越尖锐,为了取信于民,应该尽快澄清。

3.引起了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二次收入的预期,助长了与民争利的心理。如果期满后政府可以无偿收回使用权,必然会在“公共利益”的旗帜下,推动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收回土地,重新出售。这不仅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鼓励一些地方政府乱花钱。

4.不利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阶段,一般公众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并没有过多的思考,或者有“国家一定会让我们在到期后继续使用”的心理,所以现在的房价并没有体现“土地使用权限期使用”和“到期后需要重新支付”的因素。随着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大规模临近,如果这个问题仍然不清楚,可能会导致房价大幅异常下跌,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尽快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处置办法法》。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明确这一问题时,以“到期后自动续展不补偿”为原则,因需要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同时,法律应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

标题:宗庆后:关于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处置办法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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