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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我们的房子会放在哪里?

根据前不久地方政府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通知书》,土地使用期届满后,可以“由出让方收回并补偿相应残值”,甚至可以“由出让方无偿收回”。

经过舆论发酵,引发了人们对70年期限后房屋所有权的集体焦虑。当地政府为此发出通知,称“到期收回”仅适用于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

这种解释并没有消除公众的担忧。土地到期后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支付,政府将如何收钱?还有,商业用地到期后会面临什么命运?

带着这些问题,本刊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院长王卫国。他参与了《物权法》的立法,目前正在参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土地期满70年后,将支付续期费。具体办法会是收税,给公民一定的免税区,实行累进税制。”王卫国回答了我们的记者。

他多次强调要尊重《物权法》来之不易的立法成果,并指出通知应明确撤回。

应当尊重《物权法》的立法成就

《21世纪》:如何评价“土地70年期满可以无偿收回”的通知?

王卫国:这个事件只是当地政府部门在某地块拍卖时发出的通知,只是向竞拍者发出的意向表达,而不是正式的政府文件。官方的政府文件要么是通知,要么是规定,政府文件不是指令的形式。

我认为这一通知的内容明显与《物权法》相冲突,该法明确规定自动续期。历史上,我们的法律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上不断完善和进步。原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由国家无偿收回。这种无条件无偿收回制度采用的是完全剥夺房屋所有权的方法。所以一产生就被诟病。因此,在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改为在到期日前适用。申请后,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会收回。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批准续期,然后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而政府要收回,就要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补偿,也就是“申请续期收回补偿”的制度。这比1990年更进一步。首先,你将有机会申请续约。第二,如果你想拿回来,就要付出代价。

在制定《物权法》时,在第二次审查中采用了“申请续期并予以补偿收回”的制度。但在讨论过程中,大家都认为这个系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如果想让大家在到期后申请续费,会消耗大量的行政费用。而且可能有的住户申请过,有的可能没有申请过,政府处理不了。后来经过讨论,续保申请系统升级为无条件自动续保系统。

要知道《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制度意义重大,它使人们对房屋的长期产权有了稳定的期待,也体现了对人民利益的尊重和关怀。《物权法》颁布仅7天,2007年3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带领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并就《物权法》的实施发表重要讲话,这是前所未有的,体现了中央实施《物权法》的巨大决心。各级政府要尊重物权法来之不易的立法成果。

《21世纪》:事件传出后,当地政府发布通知称,“到期收回”的说法仅选自《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部分说法。

王卫国:这个解释只是说这不是政府发布的一般规定。政府没有做出如此大的政策调整。只是政府在土地拍卖中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引用了合同中的规定。但是,即使不是一般规定,也只是在合同中,这是错误的。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王卫国:上海应为“无偿收回土地”说法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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