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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文件,集中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典型代表的非法集资活动,希望以此有效治理乱象丛生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然而,实际上,多年以来所实施的严刑峻法,其结果是事与愿违。在陕西省就存在这样一个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时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并从中赚取利差,公司股东更是与地方官员相互勾连,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事件起因

据当事人所述,2010年10月26日,张某昌向金星小额贷款公司借贷2600万元,后连本带利还清该笔款项。2011年张某昌还旧借新向贾某清借贷6000万,约定月利率2.7%。几月后让王某全作担保,王某全碍于与张某昌之间的亲戚关系遂签下自己的名字。2012年,张某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案后贾某清让人在王某全所签的名字前加上了“担保人”三字。公安局处治张某昌非吸案专案组通知贾某清报案参加分配(分配52%),贾某清承诺公安局不参加分配,并将王某全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陕西省高院作出判决,判定贾某清败诉,贾某清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底最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但在2017年2月份,贾某清找到最高院的某领导,最终致使该案发回陕西重审。2017年9月12日重审开庭,王某全在庭审中提供了张某昌与贾某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公安管辖,拒不调查贾某清给张某昌借贷6000万的资金来源,故此案搁置了四年。最终于2021年5月23日法院做出判决书,认定张某昌和贾某清之间的资金往来系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全无奈去到纪委实名举报贾某清,纪委批转在神木纪委又批转在神木县公安局处非办,根据公安民警出示证件,王某全看到神木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当时的公安局长副局长,法制办等签发到神木处非办查处,查处案子时王贵全打电话问民警,举报是否是事实,民警答复据查举报确实属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直至目前都迟迟不予立案。

未获立案背后的原因

王某全举报贾某清证据确凿却未获立案,提及其中的原因,王某全透露,非法吸资牵涉甚广,不少官员与之脱不开关系。据了解,神木县金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股东分别为神木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某玲(榆林市人大代表)、武某兰、贾某清(神木县农业局干部,工资一直在农业局领)、李某平。公司经营范围为小额贷款业务及经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贾某清、武某玲二人以神木金星小额贷款公司为“合法外衣”,伙同武某兰、高某郎、刘某林、王某清、王某福,以月息1分2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2分至3分高利转贷,赚取高额利差。仅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上百亿并高利转贷赚取利差数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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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清、武某玲等人利用高某郎名下开户于陕西省榆林神木市农村商业银行兴城支行的银行账户,自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仅高某郎一年内进账金额高达17.764亿元,以上进账为贾某清等人吸收公存款犯罪所得。且该17.764亿元仅为贾某清等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冰山一角。除高某郎账户外,他们还以各团伙成员为户名在神木市农村商业银行兴城支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贾某清等人利用以上银行账户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

光影魔术手拼图

武某玲因涉嫌洗钱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4月2日,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武某玲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报告,明确武某玲涉嫌洗钱罪。据当事人所述,武某玲洗钱系贾某清、武某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一个环节。贾某清利用其公职身份,以神木市当地及周边区县的党政机关干部官员和不特定人员为吸收对象。他们与政府官员之间建立非法的合作关系并从中牟利。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声誉也将受到损害。榆林当地众多官员因与贾某清等人利益牵连,甘愿充当贾某清等人的庇护所。当事人多次举报、证据确凿,却迟迟得不到回应,让人不禁怀疑仍有人在执迷不悟,幕后阻挠者看似保护贾某清等人,实则却是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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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公众的利益。罪犯与官员之间的勾结和合谋,使得犯罪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这种合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对人民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地方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应以身作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我们呼吁司法机关严肃对待这种合谋犯罪行为,确保公正审判和严厉判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坚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标题: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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