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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行业的均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心想干事业的她被莫名卷入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中来。

2019年,均女士名下的公司与深圳市美庭品味家具连锁有限公司达成租赁意向,计划把深圳市罗湖区北新居中心3栋铺承租下来用于打造大型实践教育基地。美庭公司让均女士先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随后声称要走内部审批流程收走了合同,然而,均女士从此再也没有拿到这份合同。

(双方讨论稿)

经多次催促后,美庭公司又以大公司手续严谨繁杂、合同审批过程较慢为由,诱骗均女士先付款以令合同更快审批过关,但因均女士公司没有合同无法办理付款,美庭公司便让均女士个人垫付,并拍着胸脯保证均女士的资金安全,承诺待合同审批签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公账户付款后,再把均女士的垫付款原路退回。在2019年8月到10月期间,均女士在美庭公司各种借口诱骗下,先后以个人名义垫付了房屋租赁意向金、二押一租、维修垫付金等款项100多万。但美庭公司收了钱后,既没交付房屋,又没进行维修补漏工作,甚至还没清退在协议租赁场地的原租户。

时间到了2020年7月,在漫长而焦灼的等待中,均女士多次沟通无果,欲要求对方退款。这时美庭公司高层出面安抚,向均女士道歉,解释因疫情等各种原因造成如此状况,并开除了工作失职的主管经理,同时答应在两个月内妥善解决。

(租赁合同节选)

然而,一时心软的均女士没料到再度落入了一个新的圈套中。

当时,美庭公司无法按照第一个合同要求如期交房。美庭公司以之前公司签字的合同失效为由,诱骗均女士使用另一家公司签署合同,临时租赁其中两间房间作为过渡,合同约定租赁期两个月,待两个月内房屋维修完善后再正式签署一份按要求交付使用的长期合同。然而,到了9月份,之前的承诺并未兑现,这时美庭公司又以资金紧张的借口要求均女士先行垫付维修款。由于均女士希望尽快使用房屋开展工作,误信了对方的说辞,并支付了20多万。

然而没想到,美庭公司收到钱后没多久,突然出示一纸闭店通知,声称因城市更新项目启动要求所有租户清场。

莫名其妙就损失了将近130万,意识到受骗上当的均女士欲哭无泪,投诉无门。想走法律程序讨回公道,却苦于手中没有拿到合同,缺乏主要证据。

均女士向美庭公司追讨,换来的却是冷嘲热讽:你又没有合同,没法起诉,我们老板在司法界颇有势力,就算你去打官司也打不赢。

损失了巨额资金,想要做的事业就此搁浅,均女士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自责中……

可是,在均女士多次追讨下,美庭公司不但不予合理退款和赔偿违约金,反而于2021年10月突然对均女士的两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19年底至2020年全年的租金等费用。

这时,均女士在法庭上才第一次看到了双方盖章的合同。美庭公司除了合同外,再无其他能证明租赁事实的证据,既无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登记证,亦无任何装修入驻的手续资料。第一次提交的合同甚至连签署日期都没有,后来又提交了一份有日期的合同,反而印证了两份合同都在美庭公司手里。美庭公司声称给了均女士租赁发票,然而提供的证据恰恰是应该交给对方的发票联,甚至连发票专用章都没盖。美庭公司提交的证据错漏百出,反而印证了其诉求的荒谬。均女士果断反击,提起反诉。幸亏均女士一直保留着双方从开始以来的微信记录,清晰展现了事情发展的脉络。

正义虽迟但终究到来。

2021年12月,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公正判决,驳回了美庭品味家具连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均女士两家公司的反诉请求。(参见案号:(2021)粤0303民初25764、25765号)

虽则损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但能追讨回大部分被骗款项,均女士还是稍感安慰。

(一审判决书)

然而,正义之光稍纵即逝。

在已经查明事实且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美庭公司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上诉到深圳中院。2023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可笑的是,在庭审时,美庭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且都并未当庭质证。法官要求双方随后提交书面意见,草草结束庭审。

2023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2)粤03民终5323、5324号),令均女士感到震惊的是,二审竟然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审理法官无视二审的纠错职能,直接推翻了一审建立在大量证据之上所认定的事实,反而以“一般常理推断”来作为判案依据,认定美庭公司已经将所有房屋出租给均女士,均女士不仅要不回被骗款,而且还要再多支付300多万的租金及水电管理费。均女士百思不得一解,不禁发出沉重的疑问:“法律为什么是这样?难道不是用来保护正直诚实的人吗?难道非要把善良的人活活逼死吗?”,这让均女士不得不认为此判决可能存在来自案外因素的操控结果。

笔者咨询了数位法律界人士,他们都对二审判决感到荒唐蹊跷。

目前,均女士正准备提起再审,寄望正义之光再次闪亮。

疑点重重:

第一、二审罔顾事实说按照一般常理推断,所有房间已经在2019年11月1日前交付被上诉人,租期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实际情况是均女士一直在与被美庭公司交涉房屋交付的问题,这些情况在双方的微信记录都反映得明明白白,房屋并没有实际交付使用。二审完全将微信记录的内容“过滤”“屏蔽”,对直至2020年4月23日均女士都还在要求美庭公司交付房屋的事实视而不见。微信记录难道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吗?二审法官能以“一般常理推断”来否认事实吗?法官所说的“常理”是啥常理?大众能接受这种滑稽的“常理”吗?

(部分证据)

 

(判决疑点重重)

第二、美庭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没有新的实质证据,只是旧的或不相关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就被法官采纳,只让均女士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从判决结果来看,质证意见可能都没有被看过。美庭公司提交的与该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反而被法院认定并得到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判案的依据,二审程序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还故意遗漏反诉的审理,对反诉案件的情况只字未提,明显在偏袒美庭公司。

 

(判决疑点重重)

第三、美庭公司在一审中,分别提交了两份不一样的租赁合同,证明了两份合同仍在其手中,其中一份甚至没有签署日期。为何这么长时间,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交付租赁合同给申请人?合同约定必须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美庭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下属大公司,为啥没去备案?是想偷税漏税吗?依据租赁合同第26条,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按照二审的说法,申请人占有使用了房屋一年,备案登记没有申请人如何能使用?合同约定,甲方(美庭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且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为啥无法出具移交手续作为已经交付房屋的证据?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10日内搬离并且返还房屋,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且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为何无法向法庭出示“结清移交”的手续?作为专业二房东经营者不可能出现这种纰漏,唯一的解释就是涉诉房屋没有交付。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美庭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占有使用房屋至2020年12月25日,为何二审法院一面说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必须履行,一面又支持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哪里?不会自相矛盾吗?另外,美庭公司提交的租赁发票证据,开票日期随意编写,且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联本应交给使用人,但至今都在被申请人手里(并且提交法庭当证据使用),而且明显没有装订到记账凭证里,涉嫌虚开发票,做假账,违反了税法、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恰好证明了房屋没有交付使用的事实。

【编者后记】

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均女士作为投资人,本是想通过这次投资能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结果不但没有获利,被投资的公司没有开始运营前,却被深圳市美庭品味家具连锁有限公司以租赁名义诱导投资人损失百余万。维护投资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应有之义。期望相关机构夯实基础固本清源,以不讳疾忌医的清醒练好内功问需于民,扫除那些盘踞一方不自知,睥睨一世不自省的社会毒瘤,给予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无缝无垢无讼的处理结果,让投资者心有所安。


标题:深圳市美庭品味家具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名义诱导投资人损失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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