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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一审,并发回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重审的判决。对上海绿羽工程、杭州暖亨商贸两公司来说,这起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诉讼似乎又回到了起点。

商标侵权纠纷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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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使用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商标法规定,商标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与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不能随意更改标识,也不能把商标用在未准许的商品上。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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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杭州暖亨机电自2020年2月开始,向商标主管机关合法注册“绿羽”(中文)系列商标,注册过程中,上海绿羽节能、上海绿羽商贸曾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了质疑。当时,主管机关审查后认定“双方的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驳回,认定杭州暖亨机电没有恶意注册与抢注近似商品商标的行为。

诉讼过程

冻结基本账户

2021年10月13日,杭州暖亨商贸、上海绿羽工程、杭州鑫汇暖通、杭州暖亨机电、李运兵等五家公司收到传票,得知上海绿羽节能、上海绿羽商贸于2021年8月8日以商标侵权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起诉;拱墅区法院2021年10月22日作出执保裁定书,冻结了上海绿羽工程、杭州暖亨商贸公司基本账户及银行存款,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

上海绿羽工程、杭州暖亨商贸多次向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本案主审法官递交《解除基本账户冻结申请书》,至今未予解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15号建议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关明文规定,要求“不予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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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上海绿羽工程、杭州暖亨机电两公司以上海绿羽节能、上海绿羽商贸商标侵权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为此,上海绿羽工程还向财产保全担保公司支付了1.2万元的担保费用。

“败诉的判决是11月2日收到的,诉讼与保全费是10月31日拱墅区法院电话通知缴纳的,这导致我方2.08万保全费被收取,而对方的财产没有被冻结。”上海绿羽工程公司负责人说。判决书落款时间确实为2022年10月30日,而拱墅区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以及上海绿羽工程公司方缴费记录均为2022年10月31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海绿羽节能、上海绿羽商贸两公司的的财产至今仍未被依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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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编号写错,公司名写错,还把原告写成了被告;文字的关都把握不了,案件质量的关能把握住吗?”拱墅区法院案件2022年10月30做出了判决,2022年11月30又做出补正判决;更正了判决书中的案件编号6173号为6713号,同时更正了原判决中写错的原、被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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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从2021年8月8日立案到2022年11月30日收到补正判决,历时近一年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拱墅区法院延期审理的书面通知或其它告知。

杭州暖亨商贸、上海绿羽工程、杭州鑫汇暖通、杭州暖亨机电、李运兵等于2022年12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2月24日告知合议庭人员,2023年5月19日做出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拱墅区法院重审。

5becd9817ae230e3732946a32537893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新建文件夹\重审判决.png重审判决

纪检投诉

上海绿羽工程负责人表示,他先后于2023年3月15日、4月28日就承办法官冻结两公司基本账户、反诉申请保全的账户不予冻结,判决书错误等问题向拱墅区法院纪检监察组投诉举报,录音转文字材料显示拱墅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支持主张,会要求承办法官书面说明问题,而且已经启动纪检监督程序。

同时他还说,还在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间的2023年4月17日,拱墅区法院周法官找到他的代理律师,表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要发回重审,会对承办该案件的戴法官有影响,协调要求这边先撤诉再重新起诉。为核实律师的话,5月15日,他拨通了周法官的电话,明确表示不同意协调,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同时,他表示已经将此事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投诉举报,并展示了三封投诉举报书,以及纪检监察组的支持证明。

目前本案已发回重审,当事人希望案件公开公平公正审理,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双方都能回归正常生产经营。


标题:原被告不分 判决书编号还写错--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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