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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东:罚款的目的由全国人大决定

在河南省郑州市,行政执法部门对2804项自由裁量的罚款项目进行了逐一细化,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制,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比如郑州交警对“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违法情况规定了1500元的固定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定额罚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平处罚、创收和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

此外,自去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城管针对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确定处罚金额的情况,提前进行了规范。提出了计算罚款额的公式:罚款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地区系数+地块系数+可变系数)。这种精细化的方法减少了每个城管队员的主观判断,增强了客观评价。为了配合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专门开发了电子文件网络平台,逐步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的网上办理。据亚运村城管队介绍,他们进行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审判,在审判的四个月里,执法人员最大程度地感受到了他们的自由空被挤出去了。在过去的四个月里,球队没有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针对罚款、提成等乱象,《人民日报》指出,罚款、提成是“懒政”、“贪政”。当罚款成为创收手段,罚款数额与执法人员的利益挂钩时,罚款就有可能成为变相的利润,成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对于以刑罚管理的“懒政”和“贪政”,应从立法入手,完善对执法者的监督,从制度和根源上解决。

张虹:首先,我们必须解决罚款或收费员和执法者的内在驱动力

(《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要解决的是罚款人、收费员、执法者的内在驱动力。如果一直有这种驱动力,他会在罚款的路上狂奔。一位曾在收费执法部门实习的人透露,阻止同事打牌的不是钱,而是阶级。如果你赢了,你可以上夜班。因为大货车多,晚上超载,一晚上能赚2000块。其次是公开,明确编制和工资预算,包括还款金额和财政收入。现在的问题是主动收费是很有动力的,但主动公开就没有动力了。有专家说,我们继续研究,发现有的县直接把罚款收入纳入预算,规定收入,那么我们的约束机制在哪里?现在28个省基本实现了所有道路无“三乱”。但记者暗访时发现,基本上存在“三乱”现象。如果说只要有这种现象,就一定要脱帽,追究领导责任,那我们脱帽吗?你追求过吗?这个我们都要调查询问。

马光远(微博专栏):需要一套公开的程序来澄清罚款的去向和用途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们需要一套公开的程序。我们需要知道这些罚款是否有利益链,是否已经退还。要把处罚的路线图公之于众,就要从司机的口袋里去找谁的口袋,看哪个关节出了问题。另外,既然罚款本身对整个物流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造成了如此大的危害,那么在每年提供给人大的会计报表中,是否可以将最终预算等的披露作为单独的罚款,标明每年罚款的数额?你收了多少?钱做了什么?总之,谈了这么多年,已经17年了,积累了很多经验教训。最后,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什么比“开放”这个词更强大、更有价值、更有效。

王承东:罚款的目的由全国人大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处罚要严格遵守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收支要分开,这笔钱要进财政专户。全国要建立统一的罚款账户。所有罚款都要划入同一账户,其用途由人大决定。

张虹:执法者的权力不等于被惩罚者的权利

(《今日观察》评论员)

之所以会出现“乱罚款、乱收费”,是因为执法者的权力与被处罚者的权利不平等,所以要增强被处罚者司机与物流企业之间的博弈能力。能否与交通部等部委合作出一本小手册,或者《散装运输驾驶员权利手册》或者《运输行业权利手册》,就是要明确哪些收费合理,哪些收费不合理,收费时应该怎么做?你有什么权利?这样,被惩罚者就有了权利的平衡,执法者的权利就应该被关在笼子里,受到约束。

马光远:宣传“乱罚款”的行为不允许恶性循环过重

(《今日观察》评论员)

在罚款本身的数额和去向暂时无法披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披露这种“乱罚款”的行为,司机无法满足于目前的恶性平衡。也就是说,你乱罚,我就少给你钱,看来大家都占了便宜。但是,恶性循环超重后,最终吃亏的还是司机。我觉得司机不仅要知道怎么惩罚他,还要把他的行为拍下来放到网上让大家监督。

康佳(微博专栏):精品信息透明度很低,应该透明公开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产的拍卖所得。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接受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那么行政处罚何去何从呢?以及如何分配?近年来,行政处罚中涉及的金钱应当公开的呼声频繁出现在报纸上。

《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年初,云南省政协委员王中在提交的一份提案中称:媒体报道称,昆明交警六大队在50天内罚款970多万元。交警执法部门表示,“罚款票据全部向财政部门收缴,罚款支付分开,钱全部上缴财政”,公众需要知道的是财政会用在哪里,财政返还给交警执法部门的比例是多少。

张虹:最糟糕的是毫无根据的罚款

(《今日观察》评论员)

在我看来,其实最糟糕的就是没有依据的罚款,就是你被欺负了,我不给理由,那就是罚款。在这方面,我说多少就罚多少。我不给你理由,你不交钱就走不了。罚款的部分依据是创造自己的依据,比如用非法隐藏的摄像头拍摄,作为罚款的依据。还有一个很不好的地方就是罚款金额可以协商。比如我说罚款800,不要票就罚款500。另一种是重复罚款,包括两次往返罚款,一次在本省罚款,一次在下一省罚款。在这个过程中,司机处于弱势地位。

马光远:如果罚款是一个产业链,那么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司机很弱。当我们关注“乱罚款”这个词的时候,重点关注的是“乱”这个词。罚款其实是可以的,但是乱罚款相当于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度;很多法律都没有规定,罚款都是按照自己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的。

如果把罚款看成一个产业链,那么这个产业链的最终承担者就是消费者。当每一个卡车司机都熟悉了整条高速公路上的法治生态,他就会有一个精细的预算,最终打在物流的成本上,最后全部压在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虽然“乱罚款”本身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是违法行为,但经过一系列程序最终体现在会计账目上,成为一种价格成本。比如一吨煤增加15元,我们首先需要承担的就是超标罚款。此外,还有很多隐形罚款,很多私人罚款,还有很多没有记录的罚款。如果15元的账能算清楚,也不是坏事。关键是这个账到现在怎么算。罚款是多少?罚款占整个物流成本的比例是多少?我觉得还是个谜。

张虹:上诉的成本太高了

(《今日观察》评论员)

《行政处罚法》第一句话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其实是约定了罚款的,也就是约定了这些行政机关,但是现在有一种说法是《行政处罚法》几乎变成了《行政罚款法》,很多人理直气壮地违反这个法律来实施罚款。比如现在司机师傅在路上遇到了高于50元的罚款。这50块钱的跨栏是什么?50元以内才适合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当场惩罚你。50多块钱需要一般的手续,很复杂。有笔录的,当事人应当签名,执法者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些必须有记录和文件。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这样,物流企业应该承担哪些成本?比如我允许你有7天的行政复议,然后你去申诉,费用太高了,因为申请复议前要压货7天,而且也是当地政府的执法部门,所以即使受理后也不知道你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就算官司赢了,下次还得从这里走吗?都是问题。成本太高,不如打个折交钱就完事了。

马光远:非法的“乱罚款”是一种变相的激励机制

(《今日观察》评论员)

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来说,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他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一般在法律上,除了负责,任何法律都叫法律责任。其实《行政处罚法》是有法律责任的,就是说你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比如你没有理由罚款,违反了相应的规定;比如你要按一般程序处罚,就按简易程序处罚;比如你要听政治,你就要按一般程序处罚,等等。违反这些你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说白了,最终还是会落到违法成本太低这一点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追究责任,并对这些罚款进行严格问责。因为很多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不知道我作为处罚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力,执法者在处罚时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特别强调,罚款后,不得直接分割或者返还给他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为什么执法者对罚款的热情这么高,可以24小时值班,风雨无阻?最重要的是这笔罚款有一定比例返还,而且里面有利益链。如果不切断利益链条,非法的“乱罚款”就是变相的激励机制。

康佳:精细信息的透明度非常低,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目前,行政处罚必须基于收支分离的原则,即处罚收入应直接进入国库,或财政金库,然后如何使用这笔钱应符合预算规则。至于办公费、集体福利、个人工资、奖金、补贴等。,所有这些都应该走另一条路线,即在预算中作出合理的安排。

我们现在的大金库概念其实是从中央金库到地方金库,一般是先进的地方再进地方金库。其实也隐含着一个逻辑。如果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按标准管理,那么整个基金应该在中央、地方或者高端、低端地方系统进行分配。据我所知,目前这个信息的透明度很低,但是从政务公开和预算公开的取向来看,我认为这些罚款是应该公开的。

标题:贾康:物流顽症 罚款信息透明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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