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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能否解决“执行难”,值得期待。照片由cfp提供

十一年前,湛江先生打赢了一场官司,获赔500万元,但一连串的失误让他成了一个农村农民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能否解决“执行难”的痼疾?

没人想打官司;遇到麻烦,大家都想赢。但在广东湛江,有一位姓杨的先生,十年前是千万富翁,却因为一次成功的判决和后续的失误而吃了不少苦头,一生未愈。十一年前,根据胜诉判决,判给他500万元赔偿金,现在却因为迟迟不执行,变成了“负人”。

杨的经历凸显了困扰中国司法多年的“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与已经启动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想法不谋而合。

正文/记者张强

湛江吴川市被称为“粤西建筑之乡”。改革开放后,10万建设部队离开家乡,到全国各地承接工程。杨先生是这支军队的一员。

产地:

与经济学会合作开店,建立外交关系

80年代中期,20出头的杨先生来到广州白云区承接建筑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杨先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建筑行业,只有有足够的资金资助甲方,才能做大生意..

1997年,35岁的杨发现光华路嘉禾段周边缺乏餐饮住宿设施,萌生了开酒店的想法,于是开始寻找土地。同年10月26日,他与新城联边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合同”(注:2002年7月,新城被撤销,该经济合作社现归嘉禾街管辖),并获得了光华路嘉禾市西北部的一栋商业建筑和空土地的租赁权。经济社会贡献200万。

最后,杨先生预付了177万元,用于该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双方约定该笔预付款以后用于扣除每月租金的70%。框架建成后,他花了大约1109万元装修。

1997年11月18日,酒店一楼餐厅正式开业,杨先生将其命名为“饭店”,以此寄托自己上一层楼对事业的美好憧憬。为了建酒店,杨先生还借了400多万元的外债。

双方反目成仇:

投资1300万,缩水70%

展鹏酒店的生意不错。但是好景不长。从1998年春天开始,杨先生和经济学会的领导因为一个小误会产生了芥蒂,关系迅速恶化。

根据杨先生后来在起诉书中的描述,当年5月26日、9月8日、10月8日,经济会采取了倾倒建筑垃圾、驱逐客人等措施,使酒店无法正常运营。7月31日至8月26日,酒店被切断。

同年10月14日,杨先生的现金流被切断,酒店被迫关闭。由于外债,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酒店二楼的部分房产。

一年后,杨先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济学会,要求赔偿投资酒店1109万元、经营亏损463万元、未结清预付款103万元。

经济协会认为,杨先生未能在1998年6月至10月期间支付租金(预付款之外的30%)构成违约。杨先生“破坏正常作业”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保安队或村民的行为与社会无关”。

鉴于双方主张解除合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应“友好相处”,酒店现有装修折旧后的评估值约为519万元。考虑到杨先生拖欠房租的过错,经济社会需要向杨先生支付291万元“变卖”酒店的固定设备,可移动部分由杨先生自行处理。此外,经济学会还需偿还杨先生此前支付的78万元资金。

两年半前投资近1300万,两年半后只能收回不到400万。杨先生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错误的决定:

借钱还债其实是通向无底洞的

2000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判断,酒店装修折旧后的预估价为519万元,经济社会应赔偿80%,约415万元;除了未支付的预付款和杨先生提前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外,经济社会需要向杨先生支付约500万元。

这是最终判决,杨先生坦然接受。这时刚投资酒店时借钱给他的债主已经饿了,要求杨先生尽快还钱。杨先生想借钱还债。在最终判决中,规定经济协会应“在本判决合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他支付相关款项。杨先生认为自己无论如何可以在一个月内执行500万元,于是拿着判决书向朋友借钱“拆东墙补西墙”。

朋友认为,在终审判决的保证下,这500万元对杨先生来说是“煮熟的鸭子”。有了杨先生的诚意,一个月内收到赔偿后会还给他们,所以他毫无顾虑地把钱借给了他。杨先生一共借了300万,每月还要承担4.5万的利息。

事实证明,杨先生和借钱给他的朋友都太乐观了。

争议:

567万利息应该由经济社会补偿吗?

2000年11月26日,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的最后期限到了。这一天,经济学会向杨先生支付了赔偿金,但金额令杨先生失望——只有19.23万元,与500万元的执行总额相差甚远。

之后的八年,经济学会一年交三四次执刑款,但每次只交几万到几十万。他陷入了漫长的讨债生涯,多次恳求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次都没有解决。

日子一天天过去,杨先生越来越焦虑,因为拿到终审判决后借的300万元债务,每个月只要4.5万元利息。一个月4.5万,一年54万。自2000年11月至今,杨先生已为该笔贷款支付利息共计567万元。

在此期间,经济学会向他支付了30次执行金,虽然总额约为460万元,但这笔钱不足以支付外债利息。在过去的11年里,法院有四名行政法官,但杨先生的行政案件一直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院执行局对杨先生的执行案件一贯高度重视,确保八年来执行经费陆续收到。比如杨先生与经济学会的合作破裂后,经济学会将酒店转租给他人。为了保护杨先生的权益,法院锁定了经济社的银行账户,将酒店承包商支付的租金直接划入行政账户。正是这种一点一滴的积累,使得杨先生的行刑案件始终处于一种不断进步的状态。由于执行的对象是农村经济社会,法院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

该工作人员还透露,杨先生与经济学会的主要纠纷在于行刑款的利益。11年后,杨先生认为经济社会未按判决一次性支付执行款,应支付利息;经济学会认为他们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目前,法院执行账户中有经济学会支付的本金40多万元,但杨先生一直“不敢”收下。他担心收到这笔钱意味着“本金已经还清”,他的利息主张从此失去基础。

难以执行:

我宁愿被判失败

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经济学会会长尹鸿宾。2000年经济学会和杨先生打官司的时候,他还不是会长。老总统退休后,由他继任。

“我们很久以前就还清了本金,但他(杨先生)要求我们支付利息,这是不合理的。判决是不是说我们要付利息?——没有。”尹鸿宾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杨先生陆续拿到的460万元,加上法院掌握的40多万元,的确,经济学会已经付清了判决书规定的赔偿金额500万元。但杨先生的态度很明确:“判决明确要求经济学会在一个月内还清欠款,但他们拖了八年。8年前的500万可以和现在的500万一样吗?”

他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遗嘱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在他看来,拖延还钱支付利息不仅是常识,也是法律依据,法官没有必要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

“赚钱很恐怖。”按照这个规律,如果2000年底500万元本金持续到今天,累计利息已经超过600万元。

对于目前的困境,杨表示:“如果法院能够妥善执行,不仅我的权益会得到保护,经济学会支付的利息也不会那么多。现在的情况是双方都输,因为这个执行案,我错过了建筑业最繁荣的十年。以前一起工作的朋友现在发达了,我却被这个案子拖死了。”

“我一直在老家种地,承包了几十亩鱼塘养鱼。收入不高,不够还利息(每月4.5万)。回头想想,我宁愿让法院判我输,把酒店卖了。只要我能还清当时欠的债,我就不用再借每月五分之一利息的300万的债了。从头开始,从头再来,我可能已经重新站起来了。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我老了,站不起来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否解决问题?

杨先生仍在等待法院执行判决。“执行难”是困扰中国司法多年的痼疾,使判决成为“白杠”。多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如何解决“执行难”都提出了很多建议,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根治至今未见。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办公室副主任胡姬花向外界透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开始,此次修改涉及8个问题,其中2个与民事案件的执行有关。

首先是检察监督。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事后监督;目前,系统内有声音指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检察监督应当延伸到事前、事中和执行过程中。这样,检察院就可以随时监督法院的执行。

二、实施程序。近年来,包括广东省法院系统领导在内,要求单独立法强制执行的呼声很高。《实施法》一旦颁布,预计实施中异议的审查和救济,以及实施中的拍卖主体和拍卖程序等问题都将得到较好的解决。

标题:富商胜诉却成千万“负翁”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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