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15字,读完约3分钟

毛经济学院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增加了近一百万倍(第一年,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1500亿元),现在占税收总额的7%。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这个比例还是很小的。例如,近年来,美国个人所得税约占联邦总收入的50%(包括个人和公司所得税、流转税、社会保险和养老金)。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左右。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两倍以上。北欧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较高。这些数据表明,虽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但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其他各种税收也被大大多收了。换句话说,政府在其他方面征收了很多税,导致个人收入减少,所以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减少。

总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与一个国家向人民提供的服务有关。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占比高,政府提供的服务范围广,质量高,比如全民免费医疗、义务教育、失业补助、公共服务(比如环保优秀、图书馆博物馆发达、公共交通成本低)。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很低。在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各种税的比例有多种选择。个人所得税低一些,个人不占便宜,因为其他税多一点;反过来也是一样,提高个人所得税,降低其他税种,不会对个人造成伤害。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累进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应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限制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控制贫富差距。虽然有累进所得税,但真正高收入的人不能纳税。现行的累进所得税制度主要适用于工资。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工资,而是其他收入,尤其是资本收入。按照目前的征收方式,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被征税。

这是一个荒谬的税收规定,即纳税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而是将收入支付给个人的付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不代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该单位违反税法,偷逃税款的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设定这样一个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帮助个人偷税漏税。但出乎意料的是,有许多不确定的资本收益支付者。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老板从企业的资产中获取收入,相当于为自己买单,可能的弊端比较大。尤其是一个人的收入来源多的话,税务局根本算不出这个人的总收入,所以不能按收入实行累进所得税。这样一来,所谓的累进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完全丧失。

最重要的改进方法是将纳税义务人从付款人变为收款人,即获得收入的个人。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但最终的责任应该是得到收益的个人。纳税人应按年度申报收入,税务局根据其年度总收入和累进税率评定其纳税等级和税额。如果你发现任何虚假报告,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实上,发达国家也普遍采用这种方法。我们还没有建立每个纳税人的档案,所以实施起来肯定会有问题。但是事情总有个开始,以后可以慢慢改善。即使目前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在保留现有采集系统的同时,采用个人申报抽查的方式应该更合理。

标题:茅于轼:控制贫富差距不能靠个税

地址:http://www.fozhu315.net/fhxw/6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