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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合作关系应该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信托在非上市退出方面应该有很大的潜力。”在昨日举行的主题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机遇、合作、发展”的“中央财经大学-宏基世界产业金融论坛(2011)”上,中海信托助理总裁魏志刚明确表示。

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跨越货币、资本和直接投资市场的金融机构,具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所不具备的全面投资渠道和制度灵活性。经过曲折,中国信托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2010年底发布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达到3.04万亿元,固有资产总额1460亿元,利润总额158.76亿元。

私募股权基金与信托机制相结合,建立信托私募股权基金,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阳光化,从而形成责任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合理机制。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公司的pe产品,可以获得专业的金融服务和高额的资本收益。对pe来说,上市和退出是回报率最高的方式。然而,中国证监会明确禁止信托公司控股的公司上市。从表面上看,信托业似乎已经失去了自己直接参与pe盈利的渠道。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信托以投资企业的股份为合伙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公司,而不是使用信托公司的名义。信托公司可以先设立信托计划,然后以有限合伙人(lp)的形式用募集的信托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公司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2009年10月,随着国内创业板市场的正式成立,为国内pe机构提供了交易市场的退出渠道。但由于国内pe项目数量庞大,上市时间等成本过高,pe通过交易所市场退出的情况依然少见。

对此,魏志刚指出,“目前,信托pe应该加强非上市退出方式。首先要整合集中在信托端的各种资源,利用信托公司‘财务方案设计+融资’的组合优势,以整合者的身份组织资金,配置资源,投资项目,优化各种有财务能力的资源;其次,通过嫁接各种类型的投资人和融资人,将被投资企业进行合并,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投资顾问,使其成为名义股东并代其持有,投资顾问行使股东权利,从而绕过政策障碍;最后,在信托公司和行业中,借助多类退出路径,培育被投资企业在成长发展后向pe回购股份。今后,退出渠道可以与产权交易所相连,也可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受益凭证交易市场,以达到退出的目的。”

标题:中海信托魏志刚:信托在非上市退出方面应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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