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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应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井下应急避险系统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发布和实施,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体系”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家反映,建立煤矿安全避险应急体系是对煤矿的新要求。能否请您谈谈建立和完善安全和风险规避“六大体系”的目的和意义?

赵铁锤: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煤矿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建设和完善安全避险“六大体系”,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减灾为先”的内在要求是“预防为主”。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另一方面,我们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特别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发生矿难时,让受事故和灾害影响的人迅速走出危险地带,或者迅速进入客厅,确保生命安全,让被困人员得到有效救援,这也是落实“预防为主”的有力措施。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暂行规定?

赵铁锤: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煤矿要在三年内建立健全井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压缩空气自救、供水救援等安全避险“六大体系”。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体系的通知》(安监发〔2010〕146号),进一步规定了安全避险六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通过现场会议、座谈会、视频会议等形式,推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体系”建设和完善。

我国煤矿应急避险系统是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新建的,目前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制定《关于完善煤矿应急避险系统建设的暂行规定》是煤矿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等的实际要求。,并将对推进和规范煤矿应急避险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赵铁锤:《暂行规定》共分八章,分别明确了编制《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机构的职责、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内容和基本要求、应急避险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以及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暂行规定》重点阐述了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要求,特别是对地下避难硐室的建设和救生舱的位置和功能参数提出了具体要求,用于指导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建设应急避险设施。《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煤矿企业是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和完善的责任主体,是应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应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记者:煤矿应急避险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地下应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是地下应急避险系统的重点。紧急避难设施是指在地下发生灾害时,能够为无法及时疏散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支持的封闭空室,主要包括永久避难室、临时避难室和移动式救生舱。该设施能抵御高温烟气,对外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和水,清除有毒有害气体,为生存创造基础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和赢得时间。

记者:紧急避险系统与其他五个系统有什么关系?

赵铁锤:《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避难硐室、移动式救生舱等应急避难设施应与矿井监控、人员定位、压缩空气自救、供水施救、通讯等系统相连接,形成完整的井下安全避难系统。这意味着在矿难发生后,如果压缩空气自救和供水救援系统没有被破坏,可以向紧急逃生设施供应压缩空气、水和营养液。紧急避险系统与其他五个系统有机衔接,可以增强紧急避险设施的保护功能。

记者:煤矿应急避险系统建设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赵铁锤:《暂行规定》已经明确,所有地下煤矿都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避险系统,做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得当、运行有效”。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高瓦斯、易自燃煤层国有重点煤矿应完成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和完善。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应完成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记者:如何做好地下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赵铁锤:加快煤矿企业井下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建设和完善“六大体系”的牵头部门,应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科学制定本地区井下应急避险系统建设方案,督促当地煤矿企业制定方案,完善设计方案。各地、各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地区、本矿井的实际,科学论证,合理选择修建地下避难硐室和设置移动式救生舱,优先修建避难硐室。

二是加快煤矿应急避险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各地要在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确保建设工作总体推进、分类指导、严格规范、质量保证、进度加快、按期完成。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选择不同灾害类型和规模的矿山,提前建设一批示范矿山。

第三,强化建设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应急避险系统建设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它作为“第一指挥”工程,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的要求,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及时投入。

第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地方煤矿应急避险系统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把煤矿应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第五,加强管理和维护。加强管理和维护是保证系统有效运行和发挥功能的根本保证。制度建立后,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和机制。要定期检查各系统的完整性,加强系统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及时修复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或部件,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培训和演练是系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煤矿企业应将对应急避险系统的了解和应急避险设施的正确使用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应急避险系统,掌握应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的基本知识。

标题:赵铁锤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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