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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明。(信息图片新华社)

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京报(记者、肖恩、王菲、、刘、)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著名民事法学家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几个特点。首先要强调它的地方性,就是我们的法制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而建立的,它不照搬外国的法制。此外,这一法律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功能和目的也是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另外要强调它的人本性。王黎明说,这个法律体系始终坚持一切都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我们的立法是为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行政权的行使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司法口号是,司法为人民服务,强调为人民利益服务。所以法律监督也是为了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因此,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为了人民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要强调它的碱性。王黎明说,就立法的基本框架而言,我们的制度包括由宪法领导的七个法律部门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三级法律制度的主体已经形成。

"第四点,我觉得应该强调它的开放性,也就是发展性."他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并不止于此。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在不断推进,这就不断对我们的法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根据这些需要不断完善。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四个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立法层面,也需要尽快制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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