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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党委书记、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两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不承认基金销售费用为基金公司收入,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基金管理公司和代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会向投资者收取申购(申购)费、赎回费等销售费用,然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和代理机构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份额比例划分销售费用。

目前认购(申购)申购费用全部由代理机构获得,赎回费用除了按规定应记入基金财产的以外,大部分也由代理机构获得。但由于目前的税收法规对此并不明确,如果未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基金公司的销售费用进行追缴,将会对基金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很大影响。因此,侯外林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澄清。

侯外林还建议税务机关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基金公司按照上述相关金融机构的做法,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提取风险准备金,有效减轻基金公司的税负,提高基金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的积极性。

他还建议,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税收制度,并对养老金实施延迟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建议借鉴美国401k(企业养老保障)和iras(基于个人退休账户的个人储蓄退休保障)等税制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税制,对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缓缴的税制,以减轻个人实际税负,提高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金的积极性。

同时,积极推动国内养老金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进一步提高各类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侯外林指出,目前,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但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的参与度很低。截至2010年底,社保基金和基金公司委托企业年金管理的基金规模约为4250亿元,其中股票资产仅为1142亿元。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对境内投资者证券交易价差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追溯征收资本利得税会对qfii运营产生较大影响,且税务核算存在一定操作难度,侯外林建议税务机关遵循对境内外投资者统一公平征税的原则,明确不对qfii征收资本利得税。

侯外林还建议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行业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他建议税务机关根据基金业新的发展形势,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业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统一理财产品的税收征管标准,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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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2011年财务报告

标题:侯外林:基金销售手续费不为基金公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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