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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张教授

食品安全监管受到广泛批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教授张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义务明显不足,缺乏有责任感的一线工作人员。因此,他建议中国应扩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完善《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质量检验,特别是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目前,监管职责正在逐步加强。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失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七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按照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查处。

中国经济时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以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媒体参与的工作格局。从这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信息的长期不对称可能会得到改善。在你看来,信息差会有什么后果?谁负责?

张:除了政府的责任之外,社会道德和卫生习惯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使得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难以贯彻执行。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食品安全信息不畅通造成的。由于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信息,不知道有害食品对自己的危害,无法判断哪些食品对健康有害,使得不法商贩大行其道。因此,政府应履行食品检验责任,及时披露食品卫生安全信息。

中国经济时报:要根除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还需要填补哪些漏洞?

张:中国还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处罚力度,使不卫生或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无利可图。其实这样做并不难。除了加大法律惩罚力度,通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司法机关发挥正常作用,让不法商贩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足以让很多不法分子威慑法律和经济成本。

中国经济时报:很多人觉得食品安全法的作用有限。对此你怎么看?

张: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助于管理和监督大型食品生产加工,防止大型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对一般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查监督不够重视,尤其忽视了对大量摊点和流动摊贩的食品卫生检查。我们经常看到城管驱散流动摊贩或没收他们的食品和生产工具,但很少看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他们和许多餐馆的食品质量。仅仅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显然不足以保证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但后期的卫生监督检查却跟不上。

中国经济时报:也就是说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责任的相关规定?

张:是的。《食品安全法》需要加强食品卫生和质量检验,特别是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食品应当由政府部门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没有规定如何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也没有规定这些机构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些漏洞需要及时填补。

事实上,即使现行的食品检验体系有效,也只能预防大中型食品生产部门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大量中小型餐馆或流动摊点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政府必须直接承担责任,组织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对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然而,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义务明显不足。

中国需要大幅扩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否则无法保证中国的食品安全。

标题:张千帆:中国应强化食品监管部门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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