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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印刷发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规划的通知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总体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定实践新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 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参照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推进改革,促进发展,以开放促创新,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加快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充分发挥沿海对台优势,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改革体制整合,努力实现更多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我们将率先建立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商业环境,创建开放与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开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的新高地。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与福建省改革的衔接,在福州、厦门、平潭综合试验区实施全部改革试点任务,或在福建省推进试点。

第二,参照国际先进规则,进一步推进各领域改革创新

(3)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努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后监管体系。清理和取消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

(4)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更加便捷的加工贸易核销体系,建立以供应链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深入实施货物分类监管现状,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并在条件具备时,在福建省其他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推广应用临时进口单证制度。支持建立国家检验试验区,创新整合检验检疫综合改革措施。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可接受的产品范围。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关键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的可追溯性。海事、交通、验船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机制试点实施。加强港口管理部门执法合作,扩大“一站式”经营。给予自贸试验区2-3家合格企业原油进口资格和配额。

(5)创造高标准的国际商业环境。参照国际公认的经营环境评价指标,从企业启动、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信用收购、投资者保护、纳税、破产清算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基准化。,找出薄弱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见的一流经营环境。

(6)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和监管创新。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指导意见》,研究出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金融开放和创新的实施方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集团内记录和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支持建设以项目投融资服务为重点的国家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企业发放信贷。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持无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完善跨境资本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跨境贸易洗钱犯罪。在坚持财政管理主要是中央政府权力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定,强化处理领土风险的责任。

(七)加强对创新要素的支持。建立容错纠错和积极激励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开展国外高层次人才“一卡通”试点服务。实施便利外国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的措施。简化商务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出入境签证手续。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体系。

第三,继续推进权力下放,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和透明化。调整和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推进全链相关及类似类别审批项目的取消、下放或委托。更多的后审批项目将从串行审批转变为并行审批,更多的单项审批将转变为综合审批,进一步减少检验、检测、鉴定和认证。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完善综合审批信息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模块化,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实现同一信息的“一次采集、一个档案管理”。清理和规范基层认证材料,取消所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对需要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决策、实施、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九)进一步推进“政府服务”。整合数据,加快建设综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强跨部门系统对接联动,统一身份认证,按需共享数据,实行“一号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网络管理”。涉及企业注册、年度报告、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证、税费处理、安全生产等政府服务事项的,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处理、网上反馈。加快完善电子许可证制度。

(十)创新事后监督制度和机制。促进各部门审批系统、许可系统和监管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高效监管模式。非正常企业和严重违法不可信企业的信息将收集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实施失信惩戒联合行动的部门共享,以完善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督制度,实行“双随机、四公开”的监督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防控市场开放和业务创新风险。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在市场监管、管理、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一、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完善商法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仲裁、调解等服务。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公众等力量,建立社会多元治理机制。

第四,加强改革体系的整合,形成更多可以复制和推广的制度创新

(十一)推进一体化商业体制改革。除预核准事项或者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取消名称预核准环节,名称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可以同时办理。创新经营范围登记方法。探索对同一主管部门保留的各种审批或备案事项实行“一企一证”。实施“1+N”许可模式。在企业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附加营业执照号码,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获取证据。开展“许可证分离”试点改革。促进电子许可证和电子签名的应用。

(十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过程改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和创新以政策条件为核心、企业信用承诺和有效监管约束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和整合投资项目的建设申请程序。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实行“多评估合一、多画面联合审查、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的模式。对需要同时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请、一受理、平行审查、一章审批、一送达”的办法,减少自由裁量权。实施“超时默认”和“默认默认”,加强审批时限的限制。

(十三)打造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持中国(福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外贸企业资质备案、贸易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书办理、货物进出口和船舶出入境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国际贸易主要环节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整合收集通关、物流、金融等港口贸易数据信息,实现物流与监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构建福建省统一的港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的整合对接,推进省级“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推进跨区域通关合作、数据交换和协同监管。

(1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模式。支持在福州和厦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厦门将被纳入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试验区。飞行员飞行空快速国际运输和装配业务。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注册的金融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上工程结构等大型设备涉及跨海关区域的,在确保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得到有效监管和执行的前提下,根据物流的实际需要,海关应委托异地监管。依法支持厦门机电设备展示交易平台、厦门国际白酒展示交易平台、平潭新丝绸之路跨境交易中心建设。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厦门建设毛焰进口指定港。研究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文化艺术品和文物保税展示交易。支持福州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支持福州、厦门互联网经济集群发展。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空维修行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部分航空材料的进口税率,支持厦门建设一站式航空空维修基地。加快福州、厦门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开展3C认证试点改革。

(十五)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平潭综合试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漳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系综合试点的联动。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作用,促进厦门(门)、漳州(州)、泉州(州)一体化发展。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福州新区及周边地区联动发展,强化福州在平潭腹地的支撑作用。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交流与合作。

5.进一步发挥沿海对台优势,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16)创新产业合作新机制。探索进一步向台湾开放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教育领域。深化与台湾在集成电路、光学仪器和精密机械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冷链物流、文化创意、养老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的合作。加强与健康保险、长期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支持建立两岸健康养老试验区。深化闽台在R&D创新、服务外包、制造业、标准制定和市场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促进闽台产业深度融合。

(十七)建立新型通关合作模式。促进闽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数据和信息的交流。增加进口台湾货物检验检疫的“源头管理、快速检验和放行”类别。研究台湾海员获得大陆适任证书的培训标准,实现台湾海员培训的规范化。实施“小三通”客船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探索和推广厦门-金色游艇的免费旅行。充分发挥平潭岛电子围栏功能,简化区域内货物流通手续。加快海西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中心建设。完善两岸检验检疫数据交换中心功能,加快建设闽台标准、技术法规等效性评估和符合性评估信息系统,推进两岸信息交流、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十八)加强闽台金融合作。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的新台币账户,完善两岸货币现金转移机制。试点地区银行间市场新台币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合格的台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承销业务。支持建立海峡股票交易中心,作为台资企业的专门区域股票市场。探索建立与台湾信贷产品的相互认可机制。建立正常的闽台金融交流对接机制。

(十九)创建创新创业新平台。研究出台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同胞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的政策措施。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同胞在医疗、融资、购房、住宿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待遇,台湾企业在申请科研经费方面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的待遇。推进创业园区、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创业载体建设,壮大厦门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制造者基地、平潭台湾创业园、福州台湾青年创业创新制造者基地等“三个创新”基地。为台湾同胞建立业务支持服务中心。鼓励台湾知识产权持有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创业,鼓励台湾居民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大陆执业。促进台湾直接采用和承认职业技能资格。扩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中台湾专业人员的就业范围,吸引台湾专业人员到社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等领域工作。

(二十)拓展新的沟通渠道。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台商独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的规划和项目管理制度,探索实施“一区两标”。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允许台湾车辆临时进入福建,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支持平潭国际岛建设。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信用池,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支持平潭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在平潭、厦门、福州开展台湾同胞参与城乡社区治理试点。探索社区居民自治新模式,建设两岸一体化示范社区。拓展厦门-金门、马尾-马祖的合作领域,创造更加开放、便捷的投资、贸易、航运和资本环境。加强海峡两岸工商界、智库、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合作的新平台。

6.加强交流合作,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二十一)促进互联互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合作,加快建设福州机场二期工程和厦门新机场,增加航线和航班,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邮轮、游艇出行便利化,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证政策,加快厦门邮轮港口建设。支持厦门建设东南亚海上服务基地,发展邮轮供应,向国际航行船舶开放保税油供应。支持国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搭建国际航运服务平台。利用悬挂方便旗船舶的现行税收政策,促进合格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注册。优化沿海搭载业务监管模式,提高方便旗船沿海搭载业务通关效率。支持中欧(福州)和中欧(厦门)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探索引入多式联运提单。推进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路线试点实施。推动福州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航权安排,提高福州机场的航班保障能力,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开通福州经停航线。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港口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服务共享。

(二十二)合作平台建设。继续支持对外援助交流培训。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建设区域性现货海产品交易中心,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交易分中心。境外交易分中心的交易和资金结算应与境内交易场所隔离。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园区。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产业合作园区或制造基地和营销平台。支持先进的设备、技术标准和管理理念“走出去”,打造一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二十三)创新合作模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扩大认证运营商之间的相互认可范围(AEO),促进贸易顺利进行。我们将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和人员交流与合作,与台湾携手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文化认同和民众支持。充分发挥华侨华人作用,吸引更多华商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吸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领事馆或签证中心到福州。推动建立与金砖国家的合作机制。

七、做好实施工作

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协调下,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措施,加强指导和服务;福建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为加强法律保护,自由贸易试验区如需临时调整和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评估和推广,加快形成系统的改革经验,并在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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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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