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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计划生育支持和关怀工作的意见》,提出在生活保障方面要采取措施。 养老和精神慰藉,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简称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认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所遇到的困难。

明确意见,提高计划生育专项补助标准。自2018年以来,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援助标准有所提高,从49岁到59岁,增加到每人每月610元;60岁以上的人每人每月710元。对于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人每月900元从49岁增加到59岁,每人每月1000元从60岁及以上增加。

鼓励各地为计划生育特殊救助对象购买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符合医疗费用的60%。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疾病严重、医疗费用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为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医疗开辟“绿色通道”。省、市、县(区)分别指定至少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捷的医疗服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福建省老年医院(省立医院北部医院)承担。

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能自理,如残疾、痴呆,或者年满70周岁以上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公共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和接待。对特殊计划生育家庭中完全残疾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形式发放补贴。完善计划生育“双岗”联系制度,确定一名乡(街道)领导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为每个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双岗”联系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划生育协会成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可以吸收为村(居)级帮助联系人。(记者严顺龙)

责任:吉爱玲

标题:福建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支持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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