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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污染物排放费征收标准等的通知》,结合各省(区、市),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费征收标准,提高征收率,提高差异化污染物的

根据通知,截至去年6月底,各省(区、市)必须将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每污染当量1.2元以上,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铅、水银、铬、镉和类金属砷5 国家鼓励污染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 各地必须建立差异化的污染物排放回收机制,向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对列入废弃类目录的公司实施高征收标准。 对防污效果好的公司实施低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扩大以自动监视数据排污费的适用范围,提高征收率,完善污染物排污费的接收。 大力宣传政府向第三者购买服务,第三者负责污染源自动监视设施的设置、运营和维护,确认监视数据准确。

通知规定,各级价格、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污染物排放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盗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正常采用等违法行为。 坚决调查未按规定缴纳污染物排污费或者逾期未缴纳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然后,要做好新闻公开事业,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自己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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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染物排放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污染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放费。 根据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污染物排放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放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实际上,2007年以来,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相继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放费的征收标准。 其中,北京市和天津市的提高幅度很大,均达到调整后新标准的数倍。

标题:【快讯】我国将大幅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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