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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类犯罪的嫌疑密切相关,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系是目前普遍的现象。 如何实现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顺利转换,直接关系到对环境违法当事人处罚的定义,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和《刑法》联系的顺利。

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有多方面的区别,刑事诉讼的基本属性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决定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成为一大课题。

一、那些行政执法证据能转化为刑事证据吗?
《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证据资料的范围扩大,前者纳入可适用鉴定意见的行政证据的范围,后者涵盖鉴定意见、检查报告、踏检笔录、检查笔录。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60条:公安机关接受或依法采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侦查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报告、鉴定意见

二、证据转化形式有那些吗?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原始客观证据,用完全移送审查手续的方法转换。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通常形成于犯罪过程中,其时间先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难以变化。 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收集了这样的证据,司法机关只要追加一定的手续使之完整就可以采用这样的证据。

根据《高检查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种证据的,经过审查,复制此类证据,注明来源机关名称和签名。

包括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现场客观证据,以审查合格的方法转化。

嫌疑犯的供述、受害者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等语言上的主观证据通常需要重新收集后再转化。

三、实现证据顺利转换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证据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基础。 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件的重要一环。

环境执法、司法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正确地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种证据。 执法机关必须在执法中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接触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提取、监视、固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

公安部门处理案件,有侦查和审判的经验,可以利用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信息和技术支持,提高案件质量。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是《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联系和协助员工的意见》提出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事件移送机制、重大事件的会商和监督管理制度、紧急事件的联合调查机制、事件的新闻共享机制

根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司法部门提前介入,与行政机关密切合作,共同出动,分工,防止证据丢失,无缝结合执法业务,早期固定罪犯和犯罪证据,下一步搜查

标题:【快讯】环境行政证据怎么向刑事证据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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