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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催生了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的变革,建立全球统一金融监管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保险行业的需求似乎特别迫切。与全球银行业普遍遵循的巴塞尔协议不同,全球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

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一直致力于制定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它于2002年10月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希望建立统一全球保险监管的规则。但这些规则只是指导性的基本原则,既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所以实施效果并不理想。2009年6月,在反思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决定着手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这个共同框架的具体方案是去年6月正式确定的;从去年7月开始,具体规则的制定也开始了。可以说,其总体框架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是最新的。其目的是为保险业建立巴塞尔协议。这是国际保险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球保险监管的模式和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共同框架”

“共同框架”旨在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监控国际保险集团的结构、业务和内部交易,并评估集团内的整体风险和所有活动。它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共同框架”将适用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允许国家监管机构通过相同的语言共享和比较同一保险集团的评估。确定iaig的具体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际活跃标准——保险业务在五个国家或两大洲以上开展,在国外收取的保费超过集团总保费的一定比例。目前这个比例还没有确定。二、集团的定义——包括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法人。三是界定集团范围,包括保险实体、非经营性控股公司、监管非保险金融服务实体、非监管非保险金融服务实体等机构。这几乎涵盖了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

国际保险监管人协会成立工作组,按照上述标准分两批对90家保险集团进行检查。首批36家公司可初步确定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这36家公司中,有三分之二已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第二批的54家公司是候选集团,其中一些可能被排除在“国际活跃保险集团”之外。其中包括中国三大保险集团——中国人寿(601628)、PICC和平安保险(601318)。

第二部分是集团架构和业务。“共同框架”要求对集团内所有法律实体的法律、组织和管理结构、集团业务活动和集团内部交易进行评估。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商业评价。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我评估,要求集团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对集团的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应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二是适应性评估,要求集团对集团内部的潜在风险、法律组织和管理架构进行适应性评估。三是业务结构变化评估,主要评估并购、合并、拆分、投资减少、地域或业务领域变化等对整个集团的影响。第四,压力测试用于确定集团内交易的标准和限制措施。第五是应急预案,要求小组测试是否有压力下的应急预案,是否能进行适应性调整。第六是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评估集团是否能够为新出现的风险提供解决方案,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二部分在自我评估、适应性评估、应急预案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部分是定量和定性要求。过去,国际监管主要是从数量的角度进行的,而“共同框架”既提出了质量要求,也提出了数量要求。《共同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制定监管框架和内容,对保险集团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管。量化要求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资产负债评估,集团应以经济评估原则对其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二是责任准备金,集团应建立足够的责任准备金来支付其保险责任。第三是资产投资。集团应遵循审慎原则,投资合适的资产。四是资产负债匹配,集团要实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第五,经济资本。集团应根据基于风险的总资产负债表方法确定其经济资本的金额,以满足监管要求。在这方面,现在的重点是基于风险,这与过去有很大不同。第六是内部模式,应由集团建立和使用,并与母国和东道国对内部模式的监管方式相一致。第七,压力测试。该小组应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八是流动性测试,集团要符合流动性要求。定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集团建立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明确的权力分配、内部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要求、董事会成员的构成、集团的薪酬原则等。在这些方面,共同框架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第二,风险管理模型要求集团建立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型应涵盖定性要素。三、内部控制要求。集团应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并列出内部控制要求。第四,内部和外部审计要求,集团应采用内部和外部审计,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不同角色,并规定适当的审计频率,等等。

第四部分是监管合作与协调。这一部分要解决“国际主动保险集团”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协调问题,建立监管合作模式。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确定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共同框架”是指“国际活跃保险集团”作为母国监管机构开展主要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称为东道国监管机构。对于外资保险公司,中国是东道国监管机构。母国主管负责监督整个集团,东道国主管负责积极配合母国主管。双方应在监管合作中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履行保密义务。二是建立联席会议监督机制。监管联席会议由母国监管机构牵头,东道国监管机构参加。会议根据“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

第五部分是规则的实施。目前,国际保险监管人协会正在讨论两种可能的实施方式:一种是自动申请制度,“共同框架”将自动适用于所有iais成员国或地区,但可以为部分国家或地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设定过渡期。另一个是批准加入的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每个成员国都需要证明自己具备实施《共同框架》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才能成为《共同框架》的实施成员。此外,“共同框架”将建立同行评议和互动机制,建立数据收集平台,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中国保监会袁力: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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