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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境外疫情正在加速蔓延,有序出口医疗物资是深化国际防控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

中国是医疗材料的大生产国。面对疫情防控的需要,我国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关键医用材料的生产能力迅速恢复,并实现了产能扩张,为有效防控疫情提供了有力支撑。

企业、行业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防疫物资出口工作,严格控制防疫物资出口质量

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COVID-19国内外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研究部署预案。我们要密切关注实际情况和经常性的疫情防控工作。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当前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确保国际物流畅通,严格控制防疫物资出口质量,促进“一带一路”优质发展。

目前,全球COVID-19肺炎疫情继续蔓延,中国境外累计死亡病例接近21万例。作为防疫物资的主要出口国,中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控制防疫物资的出口质量,为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加强出口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据中国海关统计,3月1日至4月25日,全国共检查发放主要防疫物资550亿元,其中口罩211亿只,防护服1.09亿件,护目镜3294万副,监护仪11万台,红外线温度计929万只,手术手套7.63亿副。中国主要防疫物资出口呈现明显增长趋势,从4月初的日均10亿元增长到年中的20亿元,近期将超过25亿元。

据商务部业务统计,截至4月25日,已有74个国家和地区、6个国际组织和中国企业签订了192批医用材料商业采购合同,累计金额14.1亿美元。72个国家和地区以及8个国际组织正在与中国企业进行129批商业采购谈判。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市场采购向191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了防疫物资。

为深化国际防疫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3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出口医用材料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要求从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温度计等五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取得符合进口国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材料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公告),要求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据海关总署网站报道,自第五号公告发布以来,海关通过贸易、邮件、快递和跨境电子商务等方式,共查获非上市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用材料1120.5万件,其中口罩994.1万件,防护服15.5万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108.5万件,红外线温度计2.4万件。

近日,许多海关查获了不合格的出口防疫物资。4月8日,南京海关所属的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查获一批不合格的出口通风机。货物未按要求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制造商的信息。4月3日,太仓海关查获7500个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出口口罩。4月1日,北京海关在空运输通道布控,发现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谎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为“快速检测试纸卡”,企图逃避海关监管,涉案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300箱。

据报道,芬兰政府官员4月8日表示,4月7日从中国广州运出的一批医用口罩和防毒面具经检测不符合医疗环境使用标准。在4月9日举行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赵回应:“据中方有关部门初步了解,有关材料由芬兰自行通过中间商购买,以非医用口罩名义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

“全球疫情爆发后,相关企业增加了口罩等防疫材料的生产,但一些企业出口口罩等防疫材料,这些材料没有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而一些国家通过中间商自行购买这些口罩,并在医疗环境中使用,造成了所谓的‘不合格’现象。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声誉和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发展与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邓勇说。

据了解,为确保防疫物资有序通关,海关总署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加强对医疗物资出口的组织领导。用于出口医用材料,如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温度计等。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应严格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进行放行。支持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相关证书;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坚决查处侵犯防疫商品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出口报告、瞒报和夹带、谎报和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称为加强医用材料出口质量监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11类商品编号的医用材料进行出口商品检验。

完善和优化监管措施,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4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构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医药防控材料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李兴干表示,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5号公告,重点加强医用材料出口质量监管,取得显著成效。目前,非医用防疫材料,特别是非医用口罩的出口量相对较大。由于中外质量标准和使用习惯的不同,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医疗和非医疗产品之间也存在混淆。为此,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4月25日发布第12号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要求进出口双方签署联合声明,确认相关质量标准和双方责任。这两个公告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但它们有相同的目标,并同步实施。其中,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表示,三部委发布的第1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优化面具生产、流通和出口监管的要求。当企业申报出口时,除了出口商和进口商的电子或书面联合申报外,其他清关程序和程序没有变化。如申报符合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名单验放。对于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名单上的企业,海关应当接受申报并予以放行。我们特别在“单一窗口”上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完备、申报真实的企业,不影响正常通关。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检查局市场检查员李表示,疫情开始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并开展了价格执法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市场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局还组织了一次对抬高熔喷布价格行为的专项调查。在疫情期间,全国共立案16,482起价格违法案件,12,192起案件受到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王树才表示,截至4月24日,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共派出10307名检查人员,对1216家已开展出口业务并准备开展出口业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6435次;监督和抽样417批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第五号公告》要求出口防疫物资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这体现了中国积极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责任。

“4月25日,三部门联合发布的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改进和优化,表明有关部门在防疫物资出口过程中存在虚报、夹带、虚假收费和不合格假冒等问题。镇压在继续加强。”刘俊海说。

邓勇认为,上述公告的颁布有利于规范口罩等出口防疫材料的生产秩序,更好地保证出口防疫材料的质量,减少不同国家不同标准引发的纠纷和纠纷,进一步树立中国出口产品的良好形象,对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和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与强调事前监管的5号公告相比,53号公告更加注重事后监管,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也有利于从形式监管向实质监管转变,对确保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大有裨益。”邓勇说。

把握医用材料生产深化防疫国际合作

在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言人、运行监控协调局局长黄立斌表示,中国是一个医用材料生产大国。面对疫情防控的需要,我国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关键医用材料的生产能力迅速恢复,产能和产量均有所扩大,为有效防控疫情提供了有力支撑。在确保本国疫情得到预防和控制的同时,企业加班加点,根据全球疫情的蔓延情况,通过各种手段为全球抗击疫情和扩大生产提供支持。

中国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敬珍表示,春节期间,我们克服了困难和障碍,在全球范围内提高了医疗用品的质量,并从30个国家和地区购买了防护用品。现在我们也在进行国际援助和国际政府采购。我们与8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了销售3.6亿件相关材料的合同,并向64个国家运送了1亿多件,以支持全球战争“流行病”。

4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国药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制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已正式进入二期临床研究。截至4月23日,我国已有96名第一期灭活生物皇冠疫苗前三个年龄组的人接种了疫苗,目前的接种情况显示安全性良好。持续的安全观察仍在进行中。

4月27日,根据国药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的消息,中国生物技术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制的COVID-19灭活疫苗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试验批准。据了解,这是中国生物第二次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新型皇冠灭活疫苗。除了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所陈伟院士研制的腺病毒载体重组冠状病毒新疫苗和北京科兴中卫生物公司研制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外,我国已有4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获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王树才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学高效地开展了应急审批工作。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为例,按照“统一指挥、早期干预、按需审查、科学审批”的原则,并行开展技术审查、注册检查和系统验证,最大限度地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服务于疫情防控。迄今为止,共有30种新的冠状病毒检测试剂获得批准,日检测能力为902.5万人。

4月26日,国防部发布消息称,应柬埔寨军队的请求并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于4月25日派出了空军用飞机向柬埔寨军队提供核酸检测包和防护服等紧急医疗物资。

当前,境外疫情迅速蔓延,有序出口医疗物资是深化国际防控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专家认为,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好义务,扎实做好防疫物资出口工作,维护“中国实力”、“中国效率”打造的大国形象。

刘俊海认为,疫情爆发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国将“只扫门前雪,不顾别人身上的霜”。然而,中国为保证防疫物资出口质量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充分证明了中国把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并不断付诸实际行动,努力赢得世界范围的疫情,制止战争。

“出口防疫物资的企业,必须按照《公告》第5号的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企业获得注册登记后,应当坚持生产经营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在出口时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优化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速度。海关稽查部门要加大人员配备,加强质检监管,优化服务,提高稽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依法稽查放行。同时,开通海关热线等渠道,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邓勇说。

邓勇认为,中国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继续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向国际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除了加强对我国出口防疫材料的质量监督外,国外采购商还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在使用前再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严格按照产品的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使用。在采购和使用中出现问题时,中外企业应根据相关原则妥善协商解决,避免口水战。(记者杜晓实习生黄毓民)

责任:吉爱玲

标题:严格控制防疫材料的出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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