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5字,读完约1分钟

本网年3月20日,本网郑州3月19日电(记者梁鹏)备受瞩目的郑州“宝马女”拖警案18日一审宣判,驾驶宝马车拖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1月17日,刘育红驾驶无号品牌宝马汽车,在郑州市十字路口闯红灯,被执勤警察调查,要求下车接受解决。 但是,刘先生不下车,拒绝开车前进,将工作中的警察推倒在车的引擎盖上行驶了1公里以上,之后被群众开车拦住。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检举,用开车拖交警的暴力做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由于对工作中的警察身体没有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恨的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法院宣判后,对刘育红下达“禁止令”,禁止在宽限期内驾驶汽车。

标题:“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一案被判二缓三”

地址:http://www.fozhu315.net/fhqc/18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