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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息网-成都商报8月20日警告,市民学车必须在专业教练指导下驾驶专用教练车,在安全、路面条件好的指定路线上练车。

有车的市民请不要把车交给没有驾照的人开车。 如果发生事故,车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3月29日晚8点,宜宾城区南岸滨江路发生交通事故,一名15岁的乘客虞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随后在医院现场救治无效。 警方调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胡某不仅没有驾照,而且是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副驾驶张把车交给胡先生开,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警方据此进行了事故责任划分:胡某、张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划分后,张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宜宾市公安局最近作出决定,维护警察部门的责任划分。

因交通事故而死亡

乘车人被判定承担责任

宜宾市交警有关人士表示,事发时,张某与胡某有恋人关系。 当晚20时35分,张某驾驶川qdw599马自达轿车行驶到翠屏区南岸滨江路时,将车交给了无驾照的她胡某。 此时,车内有4名乘客,包括张某、胡某的母亲陈某、胡某的弟弟及其同学虞某。 胡某操作不当,车辆驶离道路,发生侧翻,车内乘客因害怕某而死亡。

宜宾市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事故中队事件民警通过调查、鉴定,确认事故车辆转向、制动系统各组成部件健全、连接可靠,在检测中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方面的原因,该车的照明装置也符合《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也就是说,这辆车不是机器故障引起的事故。

警方发现胡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5日,事发当时刚满16岁,没有驾照。 坐在副驾驶座的张某持有驾照,在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但浓度低于5mg/100ml。 随后,经大量调查,警方认定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将汽车交给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 最终,宜宾市交警部门判定驾驶员胡某、乘车人张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先生等两名乘车人和死者虞先生没有责任。

负责人辩称:

事发时不知道驾驶员未成年

张某是宜宾县孔滩镇龙华村民,今年25岁。 开着人胡某、长宁县铜鼓乡五星村民,事发时只有十六岁零四个月。 死者虞某,南溪区洛龙镇街村民,年仅15岁。 昨天,自称虞某亲属的女性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目前经济赔偿方面已经处理,刑事方面的责任要看情况决定。

张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胡某在交往时,隐瞒了真实年龄,他一直以为胡某18岁了。 同时,张某说他把车交给胡某开车时,胡某的母亲车主陈某一直在车里。 “没有她母亲的同意,我不能把车交给她开车。 ”。

但是,张先生也知道胡先生没有驾照。 出事的川qdw599马自达轿车也不是练习车。 本人不是教练,也没有资格教别人驾驶汽车。

陈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肇事车平时自己录用,事发前交给张某驾驶,因为张某有机动车驾驶证。 陈某在案发当晚告诉胡某开车,说必须停下车换位置。 在此过程中,陈某声称制止了他,但没有效果,胡某终于坐在了驾驶室里。

昨天下午,成都商报记者给肇事司机胡某手机打了好几次电话,但那个电话一直没人接。 陈某告诉记者,死者和女儿胡某是同学关系。

复议申请被驳回了

“野教练”依然要负责

宜宾市交警第二大队有关人员表示,事故责任划分后,张某以胡某事件发生时未满18岁,且事发时自己没有驾驶汽车为由,向宜宾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

警方认为,胡某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应承担事故责任。 并且,张某虽然知道胡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另外,宜宾交警二大队相关人士表示,肇事川qdw599车不是教练车,张某也不是合格的汽车教练员,事发路段也不是交警部门规定的汽车培训路段,而是城市交通道路。 张先生将机动车交给胡先生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指示和允许驾驶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禁止性规定。 因为这位小张应该负责。

车主小陈是司机胡先生的母亲,小陈把汽车交给持有汽车驾驶执照的小张开车。 没有证据证明陈把车交给胡开了。 因为我不负责。

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相关人员表示,执法中有时发现驾驶人私自将机动车交给无驾照人驾驶,这种行为非常危险。 特别是在繁华街道和人群密集的地方,潜在的危害极大。 警方警告市民说:“学车要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驾驶专用的训练车,在安全且路面条件好的指定路线上训练车。” 有车的市民也不得将车交给没有驾照的人。 如果发生事故,车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胡某、张某因涉嫌交通事故,正在接受保审。

标题:“男子让无照女友开车 发生车祸致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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