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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网易汽车财政部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据悉,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征收减半车船税,同时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允许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在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烧用汽油、柴油轿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两用燃料轿车),综合工况的燃料消耗量符合标准

“对中国境内获准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并且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或进口新能源汽车销售。 对在售后服务、安全监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具体通知如下。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轿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 .允许在中国境内销售排放量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烧用汽油、柴油轿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两用燃料轿车)

2 .综合工况的燃料消耗量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烧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大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大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质和重型商用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订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不在车船税征税范围内,不征收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1、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五

4、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是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点火方法,燃料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在5%以下时,视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工业和新闻化部、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采用新能源汽车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公司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公司)通过工业和新闻化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行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 ),并提交其产品

工业和新闻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新闻化部装备工业快速发展中心对《目录》组织进行申报、推广培训以及具体的技术审查、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工业和新闻化部装备工业快速发展中心的考核结果在工业和新闻化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目录”公布。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一致、产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或者汽车公司提供其他虚假消息,以及进入《目录》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新闻化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核检验时,如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则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 船舶建造检测时,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测证书服务本上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未采用“纯天然气发动机”场主要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全体船舶或管理人员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检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支持资料,提供新闻真实性。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查资料和现场检验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上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新闻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快速发展等因素及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认定标准。 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考核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国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对提供虚假新闻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公司,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的全体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照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被废止。 在新《目录》公告前取得的列入第一、二、三轮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否转让,均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新闻化部关于采取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新闻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采用新能源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务税〔〕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新闻部交通运输部

七月初十

标题:“重磅|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节能乘用车车船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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