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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乘坐泰国一家旅行社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当她上船时,她摔倒并摔断了手腕,因此她起诉了北京神州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该旅行社声称,由于团体成员抢座位,坐垫被碰在地上,因此与他们无关。《北京晨报》记者9日获悉,朝阳法院裁定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女士获得赔偿12.8万余元。

原告构成10级残疾

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并于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泰国8晚10日游旅行团,并支付费用人民币4800元。2月1日,李女士乘坐被告在泰国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因为座垫放在游轮的地板上,她踩到了滑滑的座垫,导致左手骨折。事发当天,李女士去了泰国的一家医院,被诊断为手腕骨折,住院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随旅游团返回。

随后,李女士提起诉讼,称由于船夫的过失和被告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她意外落水并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该损伤属于10级残疾,需要再次手术移除内固定。但是,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在泰国经营期间的费用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13万元。

被告获得128,000英镑的赔偿

被告的旅行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称座垫被撞在游轮地板上,因为旅游团成员在事件发生时抢了座位。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告完全可以判断踩在座垫上是危险的,因此他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已建立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旅行社,应承担安排行程和提供交通的义务,并应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在旅行过程中,如果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应承担相当于承运人的责任,即确保原告的人身安全。现在原告因船上的防滑垫而受伤,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损害的发生中有重大过失,因此他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被告被判处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12.8万余元。(阎飞)

标题:女游客在泰国的一艘游轮上摔倒,被旅行社起诉,要求赔偿12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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