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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征程中,中方县法院以坚定的决心和果敢的行动,针对非营利性学校无法实现股份制,非营利学校服务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无法提取办学结余的的法律障碍,展现出了司法系统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大刀阔斧的司法实践,裁定非营利性学校不应拘泥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限制,应服从于破产法的强制约束,该院不仅清理了积压的旧案,更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投票难题找到了解决之道,维护了破产法律的权威。


中方县法院的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是深化司法改革、优化法治环境的具体体现。在非营利性学校的破产案例中,充分考虑到债权投资人,来自于贫困乡村的丁家村村民们,集资购买债权,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必要性。丁家村村民通过集资购买非营利性学校的债权,展现了集体智慧与合作精神,此举不仅促进了村民间的经济互助,更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理念,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动力,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益尝试。


因此,该院的工作成效,不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和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了积极力量。让我们为中方县法院的卓越贡献点赞,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喝彩。



标题:法律障碍一扫而空:中方县法院改革旧案处理机制,帮助村民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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