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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一起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冲突,因当事一方在冲突后的第二日猝死,从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相较同类案件,此案量刑过重,引发争议。

2022年9月13日8时,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老王与邻居老柱因土地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老柱头部受伤被送医治疗,意识清醒,住普通病房。老王及哥哥、妻子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处以行政拘留15日。

第二日,老柱在医院治疗期间倒地不起,抢救无效死亡。经顺平县法医鉴定,老柱符合致心律失常型右室心脏病、心肌灶性淋巴细胞浸润的病理基础上,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5月,顺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老王三人犯故意伤害罪,主犯老王及哥哥判10年、从犯老王妻子判3年实刑。7月,保定中院未开庭审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8月22日,保定中院再审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老柱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本案的关键,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老王等人4次申请重新鉴定,均被驳回。事件经过披露后,引发热议。老柱猝死与双方打架是否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鉴定报告是否客观准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审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均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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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存在重大漏洞

根据判决书中老柱女儿证言,老柱在双方冲突结束后摔倒,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危重。然120出诊护士证实,从发现病人到送医过程中,老柱意识清醒,能正常交流。经医生检查,老柱伤情并不严重,安排普通病房进行一般性治疗。可见老柱女儿所述病情危重不属实。

入院第二日上午,护士巡房发现老柱私自拔针下床,已倒在厕所门口多时。经过紧急心肺复苏,老柱出现过短暂心跳,当天下午转院抢救,最终仍不幸离世。

法医鉴定报告认定颅脑损伤为唯一致死原因,根据医生说法,老柱入院时头部伤势并不严重,不至于导致其死亡。老柱猝死当日,两次肌酸激酶化验单指标指证老柱有心脏病猝死的前兆,医生判定老柱心脏病发作猝死。医护人员证实,突发意外前,老柱和女儿发生过激烈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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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显示,老柱大脑左侧和右侧同时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出血范围更大),河北医科大学出具的病理报告则显示只有左侧脑出血,两份鉴定结论不完全一致。而入院时CT显示只有大脑左侧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排除是老柱心脏病发作时倒在地上,形成二次摔伤。

顺平县公安局显然意识到其鉴定书存在问题,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补充说明,提出颅脑损伤为死亡主要因素,心脏病为辅助因素,此意见明显与原鉴定结论自相矛盾。补充说明还代替河北医科大学对病理报告作出解释,老王家属对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在未重新鉴定的前提下,顺平县公安局作出的回复缺乏科学性及客观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

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结论存在漏洞,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法院并未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于医护人员证实老柱与女儿发生争吵后情绪不稳突发心脏病猝死的录音证据不予采信,亦未补充调查核实。

老王在一审时当庭提出审讯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详细说明了时间、地点及过程,并表示可以指认。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被法官当庭驳回。

老王家属认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对老柱的真正死因进行深入调查,数次驳回重新鉴定申请,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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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家属透露,一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多次督促他们主动赔偿,并承诺获得老柱家属谅解后,予以从轻处罚并逐级层报,从犯缓刑释放。老王家属四处筹钱,赔偿3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后,按法院要求给老王妻子办理了社区矫正手续,并于约定日期去接老王妻子,却遭法院拒绝。不仅如此,法院在第二天就下达了判决书,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老王及哥哥获刑10年,老王妻子被拒绝缓刑,获刑3年。

该判决与未调解前的检察院量刑建议基本一致,判决书中亦丝毫没有体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柱家属出具谅解书而对老王等人减轻处罚并逐级层报的内容。老王家属质疑,执法机关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何谈公平公正?司法尊严何在?

老王家属还对判决书的“简明逻辑”提出质疑。判决书显示,“如果被告人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就不会导致被害人住院,也不会引发被害人的心脏病,更不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足以认定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表述说明法官已意识到老柱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那么到底是司法鉴定对死因的定位不准确,还是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理解不正确?其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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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应如何判刑?

最高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89号的裁判要旨中提到,“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根据刑法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相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本案中,尸检报告补充说明对死因提出主次,即已认可颅脑损伤并非死亡的唯一因素。引发老柱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让老王等人为其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刑10年,显然与刑法原理相违背,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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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犯罪”?

本案定性亦是争议焦点之一。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9号对“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进行了说明。该案被害人因打斗被带到派出所等候处理期间突然倒地,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系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受外力作用,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裁判要旨提到,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机体应激反应并促发特殊疾病死亡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该案被告判刑3年。

本案中,老柱属于特殊体质,老王基于土地纠纷与老柱发生冲突,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老柱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根据相似情形案件,理应判刑3年以内。老王妻子只是扬了一把沙子,未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亦以故意伤害定罪,更加说明案件定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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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辩护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指导案例389号,针对特殊体质应如何定性提出参考意见,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给予回应是否采纳,亦未说明理由,一审法院所做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老王三人向保定中院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8月22日,法院已受理立案,但老王妻子不在再审立案当事人中,原因不明。

家属表示,老王三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老王妻子腿上还有2021年摔伤的固定钢板,钢板已经快2年了急需拆除,却求路无门。对此次意外三人悔不当初,但只求一个公正判决。

法为人心所设、亦为人心所解,更为人所执行。基层人民在权力面前都是弱势群体,作为司法人、执法者,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做无辜的保护者,“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鲜活的案例面前,我们感受到了法制柔弱的一面,最后结果究竟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只期待法院能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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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北保定:六旬老人纠纷后隔日心梗猝死 定性量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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