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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次记者被通缉背后的法律相关问题,律师和专家从多方面进行了解读。

"证监会必须尽快立案调查. "

上海新望温达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宋一欣律师表示:“这次丽水警察以损害企业商业信用的罪名通缉敌明,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 但是,这个条款平时不太适用。 现在有瑕疵,必须修订。 ”。

对于遂昌县有关部门的“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的说法,宋一欣律师指出:“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的立案程序可能是毫无疑问的,但该草案本身并不妥当,不慎重。”
“作为证券市场监管者的中国证券监督会必须尽快从调查阶段进入立案调查阶段,保护证人,尽快得出结论,违反刑法的情况下提起刑事诉讼。 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进行行政处罚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 宋一欣建议。

对此,北京市问题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表示,“损害商业信用罪是故意犯罪,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用、对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报道是否属实,是事务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 在报道失去事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是否基于损害公司商业信用的目的,是否知道新闻来源不真实,或者故意引用消息来源是必要的。 否则,损害商业信用的罪行很难被认定。

呼吁尽快颁布情报法

宋一欣律师认为,逮捕记者、举报人、证人等特殊主体必须由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批准,手续应该更加严格完整。 通常,记者作为信息监督的职务行为,该条款必须对记者免责。 “情报报道的发售不应该要求正确的一致,相对一致即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制定记者工作责任的司法解释。 此外,《刑法》第221条不要轻易使用。 有问题的投诉,可以损害商业信用,也可以鼓励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前置。 法庭审查后,确实是犯罪,逮捕不迟。 对此,我呼吁我国应尽快制定《情报法》。 ”。

著名情报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表示,“这是史无前例的,‘涉嫌损害企业商业信用’首先适用于商业上的同行竞争对手,不适用于媒体。 媒体报道错误的情况下,应该开始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101条已经明确表达。 ”。

展江认为,仇子明事件正好显示了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媒体和记者保护的问题,去年实施《信息记者证管理方法》是对记者和媒体的保护,但仍有无法保护的情况。

标题:【财讯】专家:仇子明事情折射信息法制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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