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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报道,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宣布,证券企业股东单位因国企所有权无偿转让等理由不符合“一参一控”规定的情况下,证监会统一给予了一年的整改期限

证监会于2008年4月确定了证券企业股东的“一参一控”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09年10月对外证明了“一参一控”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监督管理要求和执行时限。 《一参一控》监督管理规定出台以来,得到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至今已在全领域基本执行。

证监会发言人说,最近证监会发现,个别证券企业的股东单位以国企股票无偿转让等理由,被动地发生了不符合“一参一控”规定的情况。 鉴于相关主体主观上没有违反故意,第一个问题都是小比例的“多参一对此,证监会统一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从证券企业知道的日子开始计算。 修正期限届满还没有执行的,按照既定政策解决。 证监会由支持票台条件的证券企业依法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资本力量,创新快速发展,打造优秀。 (证券频道)

标题:【财讯】证监会:券商股东不符“一参一控” 限一年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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